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3]102号 【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9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
通知
(呼政办发〔2013〕102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2-0001)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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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国发〈2007〉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内政发〈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3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0〉1166号)等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市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市直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市经信委及其他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根据市本级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以收定支原则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2 / 3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
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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