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1 第三章照度标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 2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2 第四章光源
4 第五章照明灯具 4 第六章照明质量 5
第一节 眩光限制 ............................................................................................... 5 第二节 光源颜色 .............................................................................................. 6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 7 第七章照明供电 8 第八章照明节能 9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0 附录二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11 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12 附录四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13 附录五亮度曲线法 13 附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15
第一早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 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 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 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要求。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照明方式可分为: 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1
二、 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 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 混合照明; 四、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 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 一、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 照明;
二、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 照明;
三、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 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 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 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 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 应装设安全
应装设备用
AVV ------- *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早
照度标准
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
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 和 3000Lx。
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 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 I?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二、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 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 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 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 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 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500m时;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表3.2.1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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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对象的 最小尺视觉作业特性 寸 视觉作业 分类 等 级 甲 乙 甲 亮度 对比 混合照明 照度范围(Lx) 一般照明 d (mm) 特别精细作业 d< 0.15 I n m IV V w vn 別 IX 小 大 小 大 小 大 小 大 — — — — — — 1500 2000 1000 1500 750 500 500 300 300 200 150 — — — — — 3000 2000 — — — — — — 很精细作业 0.15V d< 0.3 1000 15000 750 750 500 500 300 200 — — — — — 200 150 150 150 100 75 50 300 200 200 200 150 100 75 500 300 300 300 200 150 100 乙 甲 1000 1000 750 750 500 300 — — 精细作业 0.3v d < 0.6 乙 甲 乙 — — — — — — 一般精细作业 一般作业 较粗糙作业 粗糙作业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大件贮存 0.6v d < 1.0 1.0v d < 2.0 2.0v d< 5.0 d > 5.0 — — — — — — 有自发光材料的车间 X 30 50 75 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 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
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 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15%选取,
50Lx。
第3.2.4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
3.2.1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
0.5LX。
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
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 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表3.2.8维护系数值 照明器擦洗次数 环境污染特征 类 另U (次/年) 清 一 洁 般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 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道路和广场 维护系数 2 3 2 2 0.8 0.6 0.7 0.7 污染严重 室 夕卜 3
第四章光源
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 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 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 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 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 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 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 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表4.0.5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光通量比 混光光源 (%) (Ra) > 80 ,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
一般显色指数 色彩辨别效果 DDG + NGX DDG + NG KNG + NG DDG + NG KNG + NGX GGY + NGX ZJD + NGX GGY + NG KNG + NG GGY + NGX ZJD + NG 40 ~ 60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夕卜, 其它颜色为“良好” 60 ?80 50 ?80 30 ?60 40 ~ 60 30 ?40 40 ~ 60 40 ~ 60 30 ?50 40 ~ 60 30 ?40 60?70 60?80 70?80 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夕卜, 其它颜色为“良好” 60?70 70?80 40 ~ 0 40~ 60 40~ 60 40~ 50 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夕卜, 其它颜色为“中等” 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 DDG ――镝灯;KNG ――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 ――中显色性高 压钠灯;ZJD ――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 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 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一中等一可以。
第五章
照明灯具
第5.0.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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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 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70%;
55% ;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0%。
第5.0.3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 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 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 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 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 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 施。 第5.0.5条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 启式灯
第八早 照明质量
第一节眩光限制
第6.1.1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 表6.1.1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等级 眩光程度 无眩光 刚刚感到的眩光 轻度眩光 不舒适眩光 一定的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6.1.1的规定。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A B C D E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 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 第6.1.2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角的规定。
表6.1.3灯具最小遮光角 灯具岀光口的平均亮度 (10cd/m) 326.1.3的灯具最小遮光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光源类型 A、B、C D、E 10° 管状荧光灯 L < 20 2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