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设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 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 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 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 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 度戒备监狱建设。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 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 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 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 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 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有特殊要求 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 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 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 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监狱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 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 —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 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 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
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 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 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 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 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 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 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三条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警察及武警训练场、罪 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四条配套设放主要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供 配电、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环保、节能、 道路、绿化以及警察行政办公、罪犯生活、教育、医疗、劳 动改造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 市或地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 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
2、新建监狱应选軸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 建监狱严雛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o
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 条件较好的地区。
4、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 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 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 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现布局。新建 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m2测算,有特殊生产要求的 劳动改造项目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 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 劳动改造区、警察行政办公区、警察生活区、武警营房区; 各区域之间彼此相邻,有通道相连,并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第+八条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功能分区 的位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用房的 位置;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保障安全的 原则。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0m, 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5m。
4、中度戒备监狱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有明 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下低于3m高的防攀爬 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应有通道相连。
5、高度戒备监狱应分设若干监区,每个监区封闭独立, 应包括罪犯监舍、教育学习、劳动改造、文体活动和警察管
理等功能用房,并设警察巡视专用通道;各功能用房之间应 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6、高度戒备监狱内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 犯医院、禁闭室等区域之间均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 隔离网进行隔离,并用封闭通道相连;封闭通道与各区域的 连通处应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封闭通道内应根据监管安 全的实际需要分段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
7、中度戒备监狱内的高度戒备监区应自成一区,封闭独 立,且应布置在武警岗哨观察视线范围内,与其他监区、建 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并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 隔离网进行封闭隔离。
第十九条监狱内各建筑之间及狱内建筑与狱外建筑之 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 声和卫生防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警徽 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在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 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狱内的道路应使各功能分区联系畅通、 安全;应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应根据 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结合监狱的 特点,
选择安全、便捷、经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新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5%,扩建和改建监狱 绿地率宜为20%。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建设规模、 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用 房),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用房类别 中度戒备监狱 高度戒备监狱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罪犯用房 (m2/罪犯) 21.41 21.16 20.96 27.09 26.80 警察用房 (m2 鑛) 36.92 35.71 34.50 42.57 41.36 其他附属用房 (m2/? 察) 6.33 5.19 4.31 6.33 5.19
注: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正常使用 的前提下,可视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参照表2、表 3、表4确定。
表2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罪犯) 用房 用房名称 中度戒备监狱 高度戒备监狱 类别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监舍楼 4.66 4.66 4.66 9.47 9.47 罪犯 用房 教育学习用房 1.17 1.07 0.96 1.72 1.59 禁闭室 0.12 0.11 0.10 0.12 0.11
续表2 用房 类别 用房名称 中度戒备监狱 高度戒备监狱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罪犯 用房 家属会见室 0.81 0.81 0.81 0.59 0.59 伙房和餐厅 1.14 1.08 1.03 1.14 1.08 医院或医务室 0.65 0.60 0.60 1.00 0.94 文体活动用房 1.55 1.55 1.55 0.90 0.90 技能培训用房 2-30 2-30 2.30 2-30 2.30 劳动改造用房 7.60 7.60 7.60 7.60 7.60 其他服务用房 1.41 1.38 1.35 2.25 2.22 男监合计 2L41 21.16 20.96 27.09 26.80
注:1、女子监狱厕所增力卩0.04m2/罪犯;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 所教育学习用房面积乘以1.5系数;在冬季需要储菜地区伙 房和餐厅增加0.5m2/罪犯储菜用房面积。 2、关押老病残罪犯的监狱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剂各功能 用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