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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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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30日 13:43

针对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国务院1998年6月30日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取缔办法》施行前发生的非法集资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处理,在《取缔办法》施行后发生的非法集资,依照《取缔办法》规定处理。以下具体分析非法集资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后果。

(一)民事法律后果

由于在非法集资中集资者无法按约定对集资对象进行清退,导致集资对象起诉集资者要求清退的纠纷,这是非法集资的民事法律后果问题。

1、法院是否受理?

《取缔办法》第21条规定:“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因此,法院不应拒绝受理非法集资清退纠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规定:“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对其中因非法集资活动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无“非法集资合同纠纷或类似的案由”,所以,除少数例外,法院在现阶段一般不受理非法集资清退纠纷案件。

2、非法集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利润不支持,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法院在现阶段一般不受理非法集资清退纠纷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非法集资清退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如2000年发生的30名老年人起诉成都市老年人协会等单位非法集资案,该些案件的审理为法院将来可能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积累了一定经验。如上述案件,该案经再审判决认定非法集资合同因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原告起诉要求的利息不予支持。我们认为上述判决是较为适当的,原因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双方对各自的给付应互相返还,同时因为法律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具有明确规定,集资对象对非法集资行为因疏忽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和鉴别,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其不得主张集资者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即利息损失。如果非法集资中存在担保人,应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在认定担保人明知非法集资而为担保的情况下,根据最高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南宁公司与广西钦州物质工贸集团财务服务公司等借贷担保纠纷案”的终审判决,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为之提供担保,应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

担。”根据该条规定,如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及担保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参与者应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二)行政法律后果

1、调查、取缔

根据《取缔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调查、认定、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如需要侦察,应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

2、清退

根据《取缔办法》第17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3、处罚

根据《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发行有价证券行为由证监会负责取缔

《取缔办法》第28条规定:“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三)刑事法律后果

非法集资的恶性程度如果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非法集资为何越\打\越\猖獗\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17日 09:39

今年4月初,安徽省公安厅通报了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的“累累硕果”:2006年至今,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此类案件53起,涉案总额近6亿元,涉及受害群众1万多人,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12人,追缴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近5000万元。

然而,就在公安机关依法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的同时,非法集资却呈现越来越“猖獗”的态势:今年3月,和县公安局破获“消费返利创富计划”新型集资诈骗案;4月,蒙城县公安局捣毁特大“地下钱庄”。

据公安机关透露,2006年5月,此类犯罪现象在全省17个市中只有11个市发现,但是目前已由“重灾区”阜阳和亳州向南蔓延到了全省。数据显示,去年3月,安徽省有非法集资公司96家,通过打击有45家被取缔。但截至今年2月底,安徽省仍有110家非法集资公司在运营,这表明非法集资公司的绝对数呈增加趋势。究竟是何种原因,使得非法集资会越“打”越“猖獗”?

合法形式掩护非法目的“政治光环”最具欺骗性

近两年来,安徽省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以联营入股、合作养殖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此类公司发展迅速,涉及群众多、区域广,不仅影响金融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成为局部地区经济犯罪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统计,全省以联营入股、种植养殖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注册登记的公司有155家(含分公司)。这些公司募集资金的范围涉及安徽省17个市,其中阜阳、亳州两市最为突出,分别有该类公司88家和34家,募集资金的总额初步估计约为10-20亿元。

尽管在公安机关的打击下,安徽省非法集资涉众型经济犯罪快速蔓延的势头有所减弱。但是,局部地区仍呈蔓延之势,目前安徽省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仍有102家。

非法集资之所以越演越烈,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欺骗手段的日益“高明”。这些公司通常采取变换集资手法,以合法形式掩护非法目的的方法诱使群众上当受骗。他们有的打着“林权流转”、“生产绿色食品”的旗号,钻政策空子搞非法集资;有的以“购买入股、快速分红”为幌子搞非法集资;有的借用传销手段,以签订经销合同形式搞非法集资;有的不断变更名称和经营地址以逃避打击。不仅如此,这些公司往往还拥有厂房、生产线,甚至还可以生产出产品,这就更使得普通群众不易分辨,容易上当受骗。

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一些非法集资公司竟打起了“政治牌”,把“欺诈”的本质发挥到了极致。此类公司在开业时会请当地领导剪彩,周年祝贺时请领导出席,并在媒体投巨资进行“轰炸”式宣传,以示自己公司的合法性和雄厚的实力。而一些领导逢请必到,客观上也为这些公司做了“活广告”。

安徽省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置过程中发现,很多非法集资公司的墙上挂满了公司老板和当地领导乃至上级领导的合影照片,公司的宣传册上往往印着某领导视察公司的大幅照片。这些都为该类公司的头上笼罩上了一层炫目的“政治光环”,极具欺骗性。

安徽省公安机关破获的太和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值高达6.4亿元。这起非法融资大案之所以前后能持续近10年、涉及公众存款户达6000余户,关键在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头上的“政治光环”。在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省、市、县各级领导隔三差五地到企业视察。有了这样的“良好”形象和声誉,群众当然认为:把钱交给该家企业还有什么不

放心的呢?

集资黑手能否斩断 四道防火墙是关键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19日 09:34

非法集资问题已成为时下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的一件大事。非法集资能否有效遏制,关键是在理财观念、理财途径、有效监管和破解民间融资难等“防火墙”建设上能否取得突破。

正确的理财观:心勿存贪念、头脑莫发热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非法集资活动的手段不断翻新,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向投资者声称在短期内会得到高额的回报。在集资初期,组织者一般都能向参与集资的投资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骗取人们的信任,把更多的人引入集资陷阱。

一位参与集资的下岗工人介绍,他在当地看到一则广告,称买断10平方米铺位5年经营期,只需要投资3万元,每年就有1.02万元的回报。“当时觉得回报十分诱人,但又害怕有风险,可是看到过去投资的人都分到了收益,也忍不住投了一回资,就把自己的下岗安置费拿出,买了一块10平方米的‘轮胎专营区’,但实际上这个摊位在哪自始至终我都不知道。最终是自己头脑发热把自己坑了。”他说。

参与这一集资的咸阳市民侯建祥告诫投资者,虽然许多人都明知有投资风险,却挡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钻进非法集资的圈套。“要想不被非法集资欺骗,投资者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不仅要不贪,还要头脑不发热。”

科学的理财路:让投资权益有合法保障

一些理财专家分析认为,防止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不仅要增强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投资知识,还要拓宽民间的投资渠道,使投资者的权益有合法保障。

陕西省渭南市一家墓园以“投资”的方式销售存放骨灰的塔位,向购买者承诺期满后不仅返回本金还可获高额利润,集资上亿元。西安一退休老人花了十多万元投资购买了13个塔位,最终墓园集资的球滚到后面再也滚不动了,这位老人连看病都成了问题。她告诉记者,当初购买就是因为现在银行存款利率低,又不会炒股票,想让手中的“闲钱”活起来,没想不小心成了“死钱”。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建议,投资者在准备投资前不妨给自己设定几个门槛,这样更容易保证投资的合理性。一是要清楚自己投资理财产品的获利机制。有什么样的获利机制,就有什么样的投资回报率。二是要让自己的投资收益有合同约定保障,正规投资理财产品都需要签署正式合同才能购买。三是要掌握基本的投资常识和金融知识,对那些即将“露馅”的投

资项目,如果掌握一些基本的常识就很难上当受骗。

目前市面上的投资品种依据风险程度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风险较低的国债、部分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的基金和部分信托产品等。第二类是风险居中的银行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第三类是风险较高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外汇产品、黄金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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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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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出效果:相关部门应合力围剿

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由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事件,许多参与非法集资的受害者表示,投资者个人的力量、能力有限,很难和组织者相抗衡,必须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不同阶段跟踪、处置非法集资组织者。

一些参与调查处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非法集资有时很难发现,一般都是在其发生资金兑付困难时才会暴露,依靠一个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控,必须让有关部门互通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随时掌握非法募集资金公司的动态,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合力。

公安部门要对涉嫌进行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实施布控,必要情况下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工商部门要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的从业执照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吊销;金融单位不得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对筹集的资金在债务清偿前应停止支付;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纪律约束,切实保障严密防控、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决不能沦为非法集资者的宣传工具;受害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非法集资的围剿才会有明显效果。

破解融资难题: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虽然这些民间金融活动目前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但在各地都已很普遍。

记者在采访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发现,非法集资一方面反映出民间资本没有合适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大量企业融资困难,许多非法集资组织都是在无奈之下出此下策,其初衷不一定就是欺骗投资者,以至在一些地方出现非法集资者被公安部门抓捕后,许多投资者联名向有关部门取保的情况。这些现象表明,我们在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也应加强金融创新,疏导民间的借贷行为,从根本上抑制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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