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审核换证的公告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9.06.25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27号令发布,第32号令修订)、《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等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证工作。 一、换证单位范围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取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须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审核换证报送材料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和申请表(见附件二,可在文 1 / 2
化部网站www.ccnt.gov.cn或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下载,请用计算机填写,
并加盖公章)。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2005至2008年四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五)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网络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六)申请换证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报送材料使用A4纸打印。 三、报送程序
(一)换证单位将申报材料邮政快递(EMS)或挂号寄至文化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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