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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案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9、违法行为: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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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法行为:涉粉尘爆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2、违法行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违反依据:《可燃性粉尘场所用电设备》(GB12476.2-2010)第6.4.1条 根据防爆形式选择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3、违法行为: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设置去除铁、等异物的装置。
违反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4.2条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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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4、违法行为: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违反依据:《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AQ4228-2012第6.2.1.2条 气力输送设备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设备)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违法行为:未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违反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1条 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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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AQ4273-2016)第4.6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违法行为: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点燃源的措施。
违反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9.3.8条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9.3.5条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AQ 4273—2016)第4.5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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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7、违法行为: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违反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AQ 4273—2016)第4.1条 应识别、评估生产加工系统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d)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式;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8、违法行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违反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7.5.1条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AQ 4273—2016)第4.2条 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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