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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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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探究

作者:兰敬 滕华

来源:《河南科技》2017年第10期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基本命题,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都无法将自己排除在全球化的浪潮之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国家共同体为了更好地应对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是必然要求。自1967 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称“东盟”)建立以来,作为全球国家共同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东盟各国通过持续的努力逐步实现东盟一体化的进程。2012 年8 月在柬埔寨召开的东盟第44 届经济部长级会议上,东盟提出把2015 年实现东盟经济共同体作为东盟的头等大事。同样,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紧紧伴随东盟一体化的进程,并将在实现东盟经济共同体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因为在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为人才、知识、信息的竞争,并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

一、东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协调机制概述 (一)东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历史

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最早源于殖民地时期的立法,比如,作为西班牙的殖民地,菲律宾于1833 年就引入了第一部知识产权法令;泰国则在1901 年制定了《作者所有权法》;新加坡于1937 年以其曾经的宗主国英国的做法为参照开始了对商标的保护。20 世纪50 年代以来,东盟各个国家独立后逐步开始了知识产权制度国内化和现代化的过程,并以一系列的立法成果展现出来。东盟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上存在区别,这种差别也体现在东盟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上面。

(二)东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体化进程

(1) 签订《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早在1995 年,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力已经在世界各国体现出来,迫于经济全球化中与发达国家贸易的压力,促进对外的经济贸易交往,东盟通过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其宗旨是加强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合作,以提高和增强地区和全球性的贸易自由”。为了执行这一框架协议,1996 年4 月10 日,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WGIPG)又通过了一个为期两年的行动计划( 1996年-1998 年)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区域电子信息网络,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制度。但这一计划受到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最终未能得到实行。尽管WGIPG 于1998 年将行动计划延长至1999~2001 年,这一计划最终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探究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探究作者:兰敬滕华来源:《河南科技》2017年第10期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基本命题,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都无法将自己排除在全球化的浪潮之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国家共同体为了更好地应对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在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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