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
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第四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
(一) 三类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每月组织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初诊:患有三类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携带《省直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原发病历资料、近期病史资料、相关检查报告等到本人所选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专业
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初诊,并填写申报表。
2、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1月的16日—18日、12月的1—5日(如遇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参保单位将申报资料按病种分类装袋,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
3、评审:由省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次月1—5日出具鉴定结果,同时退还资料。(特殊情况需组织专家组研究认定的,认定时间延续)。
(二)37种和9类(种)慢性病的申报与认定,每年组织两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报名:上半年于3月16—20日,下半年于8月16—20日,由参保单位统一将本单位慢性病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报送省医保中心,同时领取慢性病体检安排通知单(如遇公休日、节假日顺延)。 慢性病体检:上半年于3月26日—30日,下半年于9月27日—30日,报名单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依据所报慢性病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体检,体检时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组织带队,慢性病体检人员要携带本人医保证件。异地人员及因病住院未能参加体检者,参保单位应在报送材料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医保中心审查核实。
3、初诊:患有37种和9类(种)慢性病参保人员,携带《享受省直9类(种)疾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限本次)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医师初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