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总公司所属公司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专业公司或其他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
第二条 法规派驻人员是总公司法规室的派出人员,代表总公司法规室对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规管理,办理驻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保证驻在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与总公司决策的一致性,维护总公司和驻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法规派驻人员由法规室确定、调配,受法规室直接领导、监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 法规派驻人员对总公司负责,由总公司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贴。
第五条 法规派驻人员为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驻在公司应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因驻在公司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按总公司标准由驻在公司承担。
第六条 法规派驻人员应参加法规室每周周一召开的例会和业务学习活动,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审核后应存档的材料,汇报驻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议,同时开展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外地法规人员可不参加例
1
会,但应将工作日志传真给法规室。
第七条 法规派驻人员应每个月将一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在下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法规室,外地法规人员应将月总结传真给法规室。
第三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 法规派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驻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驻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总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负责合同的审查;
(四)依据总公司授权制度的规定,为驻在公司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经总公司法规室同意后协助或承办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 法规派驻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属于法规审核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积极热情地回答业务人员的法律咨询;
(二)对于应由派驻法规人员审核的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轻率在报审的合同 上加盖法规审核章;
(三)对于金额大、疑难问题多、操作复杂的合同,法规派驻人
2
员应提交总公司法规室开会,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凡属于投资项目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按照投资管理部制定的有关审批办法进行审核。
第四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实地考察,对决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驻在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资料;
(三)对于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有处罚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总 公司及驻在公司的利益; (二)为驻在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法规派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依照有关职工奖励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挽回总公司资产遭晕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的;
3
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