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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义
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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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二)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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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44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第54条第(四)项) 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第二章 受案范围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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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第三章 管 辖 一、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自主确定的。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以及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除外。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广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狭义只指原告和被告。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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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四、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法律特征:
1、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被告。
2、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原告指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4、受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 五、共同诉讼人(第26条)
1、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分别作出判决 六、第三人
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1、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七、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
1、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并且不能同时代理其他诉讼参加人 代理人的种类(按照诉讼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1、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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