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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分析- CNAS-CL52:2014《CNAS-CL01认可准则》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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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信息

——检测或校准过程中的原始观察记录以及根据观察结果所进行的计算 ——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标识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 ——其他实验室认为重要的信息

4.13.1.4实验室使用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确保该系统可以满足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实验室应对LIMS与相关认可要求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完整的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对LIMS的改进和维护应确保可以获得先前产生的记录。

解读:记录中的信息必须充分、具体;任何硬软件(不管是有形或是无形的)的变更都需要保留记录,同时应对变更进行符合性确认。

4.13.2.1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技术记录,包括检测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如果法律法规、CNAS其他专业领域认可要求文件或客户规定了更长的保存期要求,则实验室应满足这些要求。人员或设备记录应随同人员工作期间或设备使用时限全程保留,在人员调离(退休)或设备停止使用后,人员或设备技术记录应再保存3年。技术记录,无论是电子记录还是纸面记录,应包括从样品的接收到出具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过程中观察到的信息和原始数据,并全程确保样品与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对应性。检测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应包含充分的过程信息,确保检测或校准能够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 注1:除非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实验室承担的检测或校准结果用于产品认证、行政许可等用途时,相关技术记录和报告副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相关产品认证、行政许可证书规定的有效期。

注2:实验室无论何种原因未保存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与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的结果不一致,均构成严重不符合,将导致不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 注3:当认可评审过程中或CNAS要求实验室提供检测或校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的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时,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提供的,将被视为严重不符合项,将导致不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

解读:亮点在注2和注3。记录保存期限至少是3年,而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记录是全程保留(可以说是终身制),也就是说工作了10年就要保存10年,如果不干了那还得再保存3年。

4.13.2.2实验室应在自有设计的记录表格中或成册的记录本上保存检测或校准的原始数据和信息,也可直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当使用数据处理系统时,也应保留原始记录,除非该系统能够直接纳入原始记录。计算和数据换算应由另一名有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检查并签字。

注1:实验室不能随意用一页白纸来保存原始记录。

注2:原始记录为试验人员在试验过程中记录的原始观察数据和信息,而不是试

验后所誊抄的数据。当需要另行整理或誊抄时,应保留对应的原始记录。

解读:注意对原始记录的理解。记录表格应为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必须规范且受控,不能随意用其他东西替代。不管是是否用到信息管理系统,都应该保存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原始记录,除非电子版可直接保存和获取。

4.14 内部审核

4.14.1 实验室内部审核依据应包括CNAS发布的CNAS-CL01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

注:CNAS-GL12为内部审核的实施提供了指南。内部审核是实验室管理体系有效运作及持续改进自身管理和能力的有力手段。当实验室内部审核没有发现任何不符合或发现的不符合多为轻微不符合,与评审员现场评审发现差异较大时,评审员应特别关注实验室实施内部审核的能力。

解读:内部审核除了依据CNAS-CL01及实验室的管理体系文件之外,还要考虑CNAS-CL01在相关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比如化学类实验室在内审时必须将CNAS-CL10的要求同时作为审核依据。为避免内审员在发现不符合与评审员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能,内审员最好选择训练有素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人员。

4.15 管理评审

4.15.1对规模较大的实验室,管理评审可以分级、分部门、分次进行。实验室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前期策划,确保管理评审输入(包括总体目标)和输出的完整性。

注1:CNAS-GL13为管理评审的实施提供了指南。

注2:当管理评审未识别出任何改进措施时,评审员应对管理评审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充分的核查。

注3:对于集团式管理的实验室,每个地点均为单独的法人机构,则从属于同一法人实验室应按本条款实施完整的管理评审。

解读:管理评审的方式有两种:会议形式和专题(专项)形式。一般中小型实验室都会采用会议形式,应该说觉得大部分都采取这种形式,基本都是流于形式,说白了就是会了省事。对于大型机构来说,最好采取专题形式,将重要的问题列成多个专题,一个一个讨论,一个一个解决,当然这是建立在真正把管理评审当事来做的基础上。只有那种流于形式的管理评审才可能说没发现任何可能改进的问题。

5.2 人员

5.2.1a)除非法律法规或CNAS对特定领域的应用要求有其他规定外,实验室从事

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活动。

解读:不得兼职,以免涉及违反商业机密的行为。其实兼职的应该不少见,现在在准则层面作出规定,不知道发现兼职CNAS会做出什么行动。

5.2.1b)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原则上不接受非相关专业,如文科学历,除非有10年以上相关检测/校准经历。 关键技术人员,如进行检测或校准结果复核、检测或校准方法验证或确认的人员,除满足上述学历要求外,还应有3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检测或校准经历。

注:关键技术人员还应包括签发证书和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但CNAS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解读:对普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非专业进行了限制。

5.2.1c) 授权签字人应熟悉CNAS所有相关的认可要求,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注1:“同等能力”指需满足以下条件:

a.大学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或 b.获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2年以上。

注2:根据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当实验室关键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者、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动时,实验室必须及时通知CNAS,未及时通知的,将被暂停直至撤销认可资格。

注3:授权签字人指被CNAS认可的可以签发带有认可标识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其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不是授权签字人,其授权范围不一定是全部认可范围,评审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逐一核实。

解读:这个要求和CMA对授权签字人基本相当了,且比CMA还多了工作年限的要求;CNAS-CL10:2012关于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是:“应具有化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没有化学及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应具有至少10年的化学检测工作经历。”CNAS-CL09(新版征求意见稿)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和至少10年的微生物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所以这里就有点自相矛盾了,按道理应用说明应该严于准则,但……看来CNAS关于工作年限也是随口一提。看来授权签字人只考虑硕士及以上基本可以满足不同文件的要求了,看来硕士才是王道。

5.2.1d)实验室应制订程序对新进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人员新技术活动的培训进行规范,并分析对持续培训的需求,建立相应计划。

5.2.2实验室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结果、内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加以验证。

注1:当需要外部机构或人员提供培训服务时,实验室应选择具有相应能力和/或资质的机构和人员。

注2:仅凭培训证书或考试结果来评价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是不充分的。

解读:培训一直是个永恒的话题,很多实验室一直流于形式,CNAS特别对培训以及效果评价作出了规定,所以培训要做,而且要做的有效果。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实验室的设施应为自有设施,并拥有设施的全部使用权和支配权;应有充足的设施和场地实施检测或校准活动,包括样品储存空间;对相互干扰的设备必须进行有效的隔离。

注1:自有设施是指购买或长期租赁(至少覆盖一个认可周期)的并拥有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施。如果实验室通过签订合同,在有检测或校准任务时临时使用另一家机构的设施,则不能视为自有设施,将不予认可。如租借电波暗室等,相关能力不得列入认可范围。

注2:如果实验室仅租借场地,不涉及仪器设备,如汽车试验场或类似情况则允许租借。

解读:对于实验室场所是租赁而来,现在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了,至少3年(CMA已经实施这个要求)——为什么要考虑这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会受影响,二是考虑可能涉及更多的非定期评审,造成CNAS疲于奔命。大家对于租借场地等需特别注意。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1实验室应对使用的检测或校准方法实施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明确每种方法的投入使用时间,并及时跟进检测或校准技术的发展,定期评审方法的有效性。对于标准方法,应定期跟踪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及时采用最新版本标准。 注:实验室认可仅针对实验室的常规检测或校准活动。初次或复评的现场评审时,必须见证所有的关键检测或校准活动,没有被见证的项目将不予认可。评审组可视情况在现场评审之前或之后一段时间安排见证项目,直至见证完成方可推荐认可。当有此类现场试验可供评审员见证时,实验室应主动告知CNAS,CNAS将安排评审员进行现场见证。实验室非常规实施的检测或校准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必须见证此类活动,并重点考核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别是其质控结果(适用时)。如果实验室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果的准确性,则不予认可。

解读:这条真要命……比以前严格和具体多了,重点注意,千万别出差错。意思(按字面理解)每月2次或以上的即被列为常规项目,所有项目(如果是初审或复审)都需要评审员见证(不管是评审前、后,或是评审现场),这无疑给实验室方增加了很大的成本(特别是时间成本),当然也给评审员增加了很大的时间成本,想想以前都是抽查……

关于“见证”的定义是:对合格评定机构在其认可范围内实施合格评定服务的观察(GB/T 27011-2005)。

5.4.2在引入检测或校准方法之前,实验室应对其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标准方法的能力进行验证,验证不仅需要识别相应的人员、设施和环境、设备等,还应通过试验来证明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标,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注1:在认可评审中,评审员将重点关注此信息,特别是在初次评审、扩项和方法变更的评审中,如果实验室不能提供上述记录,则不予认可。

注2:实验室申请非标方法认可时,CNAS将要求其提交非标方法确认记录。该记录至少包括方法确认试验记录、不确定度评估记录、方法评审记录等。 5.4.3 实验室应制定程序来控制检测或校准方法的设计、开发和确认过程。

解读:方法验证/确认(验证一般对于标准方法,确认一般对于非标方法)是实验室应对评审在技术方面的重中之重,不可麻痹大意,应付了事——每个项目每个方法都应进行验证/确认。

5.5 设备

5.5.1 实验室配置的设备应在其申报认可的地点内,并对之有完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注1:人员正确使用设备的能力是现场评审的重要内容。在现场评审中,评审员应对检测或校准方法所使用的全部设备进行评审。如因校准、维护、修理等原因,实验室内暂时未存有关键设备,CNAS将在此设备返回实验室后派专人进行核查,以确认该设备满足检测或校准方法的要求,并且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该设备。 注2:实验室所使用的软件也被视为实验室的设备。CNAS-CL01对设备的要求也适用于实验室所使用的软件,如唯一性标识、记录的保存和使用前的检查等。

解读:主要设备必须在实验室场所内,如果不在,还需要单独进行审核,千万别出现这种劳民伤财的事。软件视为设备同等待遇。

5.5.2 实验室应建立机制以提示对到期设备进行校准、核查和维护。

5.5.3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包括校准、维护和期间核查等。 注:因设备使用者最了解设备的使用状态,因此建议其参与设备管理。

5.5.8实验室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对需校准的所有在控设备进行标记,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但在以下情况(但

详细解读分析- CNAS-CL52:2014《CNAS-CL01认可准则》应用说明

——所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信息——检测或校准过程中的原始观察记录以及根据观察结果所进行的计算——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标识——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其他实验室认为重要的信息4.13.1.4实验室使用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确保该系统可以满足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实验室应对LIMS与相关认可要求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完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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