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资金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设备管理,合理使用大修资金,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2 大修理资金分类及管理范围
2.1 A类设备大修费用:公司列为A类设备的大修理资金。
2.2 部控大修费用:由设备管理部控制的设备改造和共(公)用工程检修费用,共⑴~⑽项,范围如下:
⑴经公司批准立项的设备改造和共(公)用工程大修理资金。 ⑵工程起重机械、特种车辆、运输车辆、小汽车大修理资金。
⑶高压电机、变压器、调压器、整流变压器等更换线圈的更换资金;高低压动力、高压电器、设备控制、通讯、信号、仪表等电缆的更换资金。大型仪表控制卡件、生产自动化监测或控制用微机系统及卡件、变频器检修费及特殊仪表控制阀。
⑷大型化工设备的外壳、内件、主要设备的辅机更换大修理资金。 ⑸工业厂房、构筑物及设备基础的大修理资金。
⑹系统上外管、主要工艺管道、重要金属构架的防腐、保温、保冷的大修理资金。
⑺铁路机车、槽车的定期检修、检测资金。
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轨道衡、地磅等检测资金。 ⑼电梯的大修理资金。
⑽皮带运输机整条皮带更换的大修理资金。
2.3 年度系统停车(或短停)大修理费用由大修指挥部统一安排所需资金。 2.4 设备更新资金使用按设备更新有关规定。 2.5 设备新增资金使用按设备新增有关规定。 3 大修理资金费用的管理原则 3.1 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3.1.1 A类设备大修理的计划申报,均应由各单位根据年度预修计划,提前3个
月报设备管理部审批,并纳入公司计划管理。
3.1.2 部控大修理资金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归口控制管理。
3.1.3 年度系统停车(或短停)大修计划:各单位将检修计划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后经大修指挥部批准后统一部署安排资金。大修指挥部确定的项目(大修费部分)由年度大修资金支付。其余的项目分别由分厂大修理资金或单位可控费支付。
3.1.4 每年初设备管理部、企管部、财务部根据年度设备预修计划,对大修费分单位分配使用,如因情况变化而取消的年度预修计划其费用一并扣除,并于年终进行统计考核。
3.1.5 对已实行独立承包的单位,其发生的大修费用按公司承包合同规定执行。 3.1.6 工程机械、特种车辆、机动运输车辆、小汽车需要大修理时,应提前2个月提出检修内容、备件、材料预算报设备管理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3.1.7 低值易耗品、阀门及工、卡、量具等均不得进入大修资金,一律由本单位可控费承担。
3.1.8 由于检修造成原检修项目、内容以外设备及零件损坏,或因检修质量不合格其返工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得进入大修资金,由责任单位承担。 3.2 大修理资金的费用分类
各类大修理所需资金分类如下: a、材料费用; b、各类机械台班费; c、检验检测费; d、外包工程费;
e、外协大修费。
3.2.1 厂供材料的,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检修计划开出领料单,加盖各单位大修章,到设备管理部加盖分类大修章后方可领料。仓库应严格按计划发料,超范围、数量发料未经设备管理部认可,一律进各单位可控经费。
3.2.2 供应部、设备管理部按材料计划表分别开出的材料领料单、备件领料单上一并注明领料单位、工程名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图号、数量、领、发料
人,便于统计、核对。
3.2.3 机械台班费(厂内、厂外)均由使用单位凭票据加盖各单位大修章,并由设备管理部加盖分类大修章后方可转账(检安分公司检修使用台班通过预决算后转账)。
3.2.4 检验检测费、汽修中心大修费用及外出大修费,均应凭票据加盖设备管理部分类大修章,方可到财务部结算入账。
3.2.5 外包工程费一律经由企管部结算中心审定后,凭票据到设备管理部加盖分类大修章,方可结算入账,如有厂供材料一律不得加盖大修章。
3.2.6 外协大修费由设备管理部牵头组织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加盖分类大修章。
3.2.7 如违反大修理资金审批规定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进入各单位可控经费。 4 大修理资金的结算
4.1 A类设备大修理资金按设备分类,结算考核。 4.2 部控大修费用,一律按单位分类结算。
4.3 年度大修(短停)费用一律按单位(系统)结算,结算期以当年12月底为限,如发生跨年度费用转入下年度大修计划。
4.4 财务部一律凭由设备管理部加盖分类大修章的票据为准给予结算。分类大修费用进入各类大修成本。凡无加盖设备管理部分类大修章的各类费用,一律进入各单位的可控费。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强化设备事故管理工作,结合设备管理工作的特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单位及受影响的单位,必须及时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按要求写出事故报告,制定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设备事故(故障)的管理
第四条 凡属设备事故,严格按照本规定处理,不构成设备事故的(如:设备故障),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台帐。内容包括:发生时间,事故、故障原因分析,简要内容。
第六条 发生设备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电话报告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7日内将设备事故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 对于原因复杂、分析困难的事故经设备管理部和安全环保部同意后,相关单位可延时上报正式的事故报告。
第八条 当电网发生短路、接地故障时,无论是否引起上级供电单位开关跳闸,故障电网所属单位应立即报告上级供电单位的值班调度员,并由其转报调度主管部门的专业负责人。
第九条 因外单位(或电网)发生事故而使本单位设备运行受到影响的(如:装置停工、设备停运和设备受损等),按第六条的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 外单位发生事故(故障)时,因本单位的过失(如:管理问题、技术问题、联锁装置、断路器、保护装置、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设备本身有缺陷而损坏,人员误指挥、误联络、误操作等)又构成事故的,除事故的引发单位要承担事故责任外,本单位也负有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下列情况: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
2、事故发生前系统的运行方式和设备的运行状况; 3、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理过程;
4、事故现象,包括联锁装置、保护装置、自动装置、断路器的动作情况,工艺条件、设备状态参数、信号指示、仪表指示的变化情况,联锁报警记录、故障录波和监控装置记录等;
5、设备的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6、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7、设计、施工、检修、试验、调试、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8、人员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9、人身事故场所的周围环境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10、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 设备事故报告的编写要求
1、简况,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单位,当时气象状况,事故概况,影响范围和程度;
2、事故发生前系统的运行状况,包括:系统和主要设备的运行方式,工艺条件,设备状态,负荷情况,系统电压等参数;
3、事故经过,包括:各种事故、故障现象,处理过程,对于引发原因与人员相关的事故和故障,应详细说明有关人员的操作和作业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