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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相关规定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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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必须严格按仪表设计规范、施工技术规程及验收规定进行。工程如存在的仪表问题,必须在交接前处理完,不得留有施工尾项。交接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仪表附件、随机备件、工具、仪器、资料要齐全,否则接收方有权拒绝接收。

4 仪表电气的分工按《关于对机械、电气和仪表分工的若干补充规定》执行。

1 目的和范围

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护公司职工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厂在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其定义为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 2 职责 2.1 管理职能

2.1.1 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是压力容器的技术负责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规程、标准和制度,负责压力容器重大问题决策 2.1.2 公司压力容器分两级管理,公司级由设备管理部和压力容器组负责,分厂级由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分管设备厂长负责。 2.2 设备管理部职责

2.2.1 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

2.2.2 负责压力容器的建档、注册登记等技术资料的管理和按规定统计上报。 2.2.3 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2.2.4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改造和安全装置校验的情况

2.2.5 组织制定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以及修理、改造、检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2.2.6 参加压力容器的检测、焊接、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2.2.7 审核新增压力容器的验收方案,并参加检验和竣工验收工作。 2.2.8 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规定上报。 2.3 使用单位的职责

2.3.1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规定。

2.3.2 建立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台帐、档案,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并上报设备管理部。

2.3.3 组织压力容器安装的验收和试车工作,按规定进行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装置的校验。

2.3.4 负责编制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的技术方案。

2.3.5 负责配合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并做好受检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2.3.6 负责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上报设备管理部。 2.3.7 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预防措施的贯彻执行。 3 管理程序

3.1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3.1.1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类别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和部门。

3.1.2 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竣工图、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由供应部门负责提供,在竣工验收时,交设备管理部。 3.2 压力容器的使用

3.2.1 压力容器在投用前,均应按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使用证手续,无使用证的压力容器不得使用。

3.2.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3.2.3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2.4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记录,并且上报设备管理部。

3.2.5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变更、使用变更、判废,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和过户手续,对判废的压力容器应办理注销手续。

3.3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3.3.1 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3.3.2 年度检查是指在检验周期内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3.3 压力容器投用满3年时,应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的全面检验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3.3.4 耐压试验是指在全面检验合格后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3.5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上报设备管理部,经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并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3.3.6 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应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4 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

3.4.1 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3.4.2 压力容器在改造维修前,从事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3.4.3 改造与重大维修的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等;

(2)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设计单位同意;

(3)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使用; 3.4.4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4.5 使用单位应详细记录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情况,并将记录报设备管理部。 3.5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

3.5.1 如发现压力容器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向领

导报告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3.5.2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4 管理程序图

压力容器检验程序如下图: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相关规定讲课稿

基建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必须严格按仪表设计规范、施工技术规程及验收规定进行。工程如存在的仪表问题,必须在交接前处理完,不得留有施工尾项。交接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仪表附件、随机备件、工具、仪器、资料要齐全,否则接收方有权拒绝接收。4仪表电气的分工按《关于对机械、电气和仪表分工的若干补充规定》执行。1目的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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