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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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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的通知

目的: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债务风险,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有关事项。

一、投资管理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厘清主体责任和职责边界,加强投资经营风险防控,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二)分类监管权限:企业经营性项目,报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备案。政府公益性项目,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决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

(三)特别监管事项:1.跨区域项目;2.涉及与民营资本合资、合作项目;3.公益性项目;4.县政府认为应当纳入的其他项目。

(四)年度计划:企业每年2月底以前根据主营业务、发展规划、资金规模、负面清单等情况拟定经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主要从投资方向、规模、结构、能力、效益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

(五)交易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股权及其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及县政府有关资产和服务采购的规定实行公开交易。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支付价款。建设工程项目在决算完结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余下的15%在完成结算审计后按规定支付。股权及其他投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余下的50%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按规定支付。

(六)变更管理:参照《石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石政发〔2018〕59号文件执行(文件修订后,按修订后文件执行)。

(七)决算管理:投资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决算并将结果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决算由企业初审后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复核;股权及其他投资项目决算由企业办理,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参与。

(八)责任追究: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融资管理

(一)基本原则

1.严控风险原则。

2.统筹管理原则。

3.成本管控原则。

4.创新方式原则。

(二)严控债务总额,加强计划管理

(三)严格合规融资,规范融资程序

(四)健全预警机制,严格融资纪律

三、用款计划审核

为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实行用款计划审核。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的通知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的通知目的: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债务风险,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有关事项。一、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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