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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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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实施原则)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工作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 (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和处理。

第六条 (奖励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七条 (梳理执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八条 (分解执法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

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九条 (规范权力运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按照不同类型权责事项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在办事窗口和办理执法事项的网站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法定工作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保障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拒绝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并对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追责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时,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不履行职责的定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抽查、抽检等监督职责的;

(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依法予以受理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定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或者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三)隐瞒、伪造证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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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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