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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最惠国待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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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最惠国待遇制度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之所以成为多边贸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其最惠国待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世界贸易组织三大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中,都相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在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能够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每一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因为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立即性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该制度实施的结果是双边谈判、多边受益,因而可能存有“搭便车”的情况。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与进出口相关的规则、手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方面的待遇。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同类产品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和标准,应在具体情况下作具体分析。最惠国待遇义务适用于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其他还包括:允许以收支平衡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

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允许因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可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是一般例外规定。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措施,能够根据一般例外条款获得正当性,但必须依次满足下面两个条件:首先,相关措施必须属于该一般例外条款所列举的政策性措施的范围。其次,这些措施的适用方式,必须符合该一般例外条款前言的要求,不得构成任意或不正当的歧视,或者造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成员经常引用并经常产生争议的有下述几项: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为保证不违反该总协定的国内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

2019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最惠国待遇制度

2019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最惠国待遇制度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之所以成为多边贸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其最惠国待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世界贸易组织三大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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