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小区住宅使用说明书》(含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所装饰住宅的原始平面图(包含不可拆改的承重结构图示)及原房屋空气质量检验报告,委托乙方据此设计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并经过双方确认。
4.2 甲方施工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
4.3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将准确的联络地址及通讯方式提供给乙方,以备甲、乙双方执行此合同过程中业务联系之用。
4.4 开工前 日,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电器等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等,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5 甲方提供施工期间电源、水源。
4.6 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负责协调施工队正常施工过程中邻里之间的关系。
4.7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设备管线等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4.8 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4.9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过程中的材料和阶段性验收,对乙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4.10 甲方按约定工期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严格按甲方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纸做好工程预算,不得漏项,预算时漏项的,在结算工程款时不予调整。工程预算必须表明材料品种、品牌、材质、单价及工艺说明。严格按图纸施工。
5.2 应将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在订立合同前,事先书面告知甲方,施工中严格
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STANDARD CONTRACT
5.3 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安全防护规定,因违反安全防护规定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4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不扰民。
5.5 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防火规定。由于施工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5.6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防止装修垃圾堵塞居室内上、下管道。
5.7 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包括专业保洁)。 5.8 负责做好竣工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造成交叉施工除外)。
5.9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5.10 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及物业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5.11 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或其他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办理开工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变更和解除
6.1 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经乙方同意,双方签署《工程变更单》(见附表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单),明确调整的价款及工期的相应增减。
6.2 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项目负责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变更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无效。
6.3 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 %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6.4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过错方按合同总价款 %支付违约金,解除本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双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时,应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相关说明书、质保书、环保检测证明,由双方共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7.2 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7.3 在施工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乙方要求更换约定材料,且乙方材料已进场,乙方除负责材料差价费用外,还用承担材料运输费和搬运费。
7.4 甲方提供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者属于有害物质超标、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乙方有权要求更换并拒绝施工,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7.5乙方提供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者属于有害物质超标、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已经被使用,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使用的材料或擅自更换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否则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7甲方逾期交付工程材料,工期作相应的顺延:乙方逾期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增项;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的工期顺延的; (4)双方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
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STANDARD CONTRACT
工期相应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安装地板、厨柜、电器等而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进度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8.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9.2 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按照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双方约定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
(2)瓦、木工程阶段验收(墙地砖、小型砌体、粉刷、木制品等工程项目);
(3)油漆工程阶段验收(墙、顶面乳胶漆,木器漆、墙纸等工程项目);
(4)工程竣工验收。
在进行工程阶段验收时,双方应特别注意隐蔽工程质量的验收,包括:防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吊顶内吊筋、龙骨等。
乙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填写工程阶段验收单。
10.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 日内组织验收。
STANDARD CONTRACT
10.3 验收合格由甲方签字确认(附表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验收不合格,甲方应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在 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整改完毕后,乙方应当重新提交验收报告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 整改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费等)。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视为工期延误,按14.9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法定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经鉴定不合格,最终由乙方承担。
10.4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必须甩项竣工时,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甩项是指:个别工程项目由于甲方所购设备不能及时到位的原因,不能按时完工,但又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
10.5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图纸。 第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和工程款支付
1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工程量清单报告,甲方应在接到报告 日内通知乙方,核实竣工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甲方收到竣工工程量清单报告 日内未通知乙方进行计量,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甲方确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可以自行核实,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STANDARD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