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种禽场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换证现场审验评分标准
一、本标准依据《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等规定制定。
二、种禽场按曾祖代场、祖代场和父母代场三级实施生产经营许可。
经审定的新品种(新品系)或认定的地方品种可以按祖代场要求申请生产经营许可。
曾祖代场的生产经营由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
三、本标准总分为100分,每项每条在规定分值内评分,若超值作废票处理。
按本标准要求综合评分达到70分为合格。虽达到70分,但有一项不得分或二项得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要求: 一、必备条件
1、实行专门化配套品系生产的种禽必须来自于祖代场或地方品种资源场,其配套系中母系生产群必须在2000只以上。(查看引种证明或进口批准手续)
2、接受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年度健康检测,无一类动物传染病或省级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的病原、阳性动物检出;二类动物传染病或省级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达到临床控制。(查看检测报告和生产现场)
3、必须有一名初级职称以上(含农民技师系列)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查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和职称证书)
不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
项号 1 评定内容及要求 种禽场布局及环境卫生。 种禽场与交通要道、村庄等有一定距离。 办公、生活、生产区分设,各区间具备有效隔离设施。 分值 得分 评分方法 20 4 5 4 4 3 看现场 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等,各种设备齐全。 拥有独立的孵化车间和种蛋库。 生产环境绿化良好,粪便及生产废弃物已作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 项号 2 防疫制度与设施 评定内容及要求 设有门卫室、消毒室、兽医室,设施齐全。 兽医室内器械齐全,常用药品、疫苗按规定存放。 防疫制度上墙且齐全。 分值 得分 评分方法 20 4 2 1 3 4 3 3 10 3 4 3 10 4 3 3 17 查档案 记 录 查档案 记 录 查资料 查资料 查档案 查记录 看现场 有免疫程序且按免疫程序操作。 免疫、用药、病死禽有记录且完整。 实施定期的生产场地消毒和带禽消毒。 种蛋消毒按规定执行。 3 4 5 6 技术力量 在岗操作工取得职业技术岗位证书比例在50%以上。 有固定的兽医、统计员等。 有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的质量鉴定员。 经营与管理 有明确的质量控制目标和饲养管理规程。 有完整的生产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制度。 未发生重大疫病等管理问题。 生产技术记录 鸡舍内各种生产记录完整:如育雏记录、育成期记录、15 产蛋记录、用料记录、用药记录,少一项扣3分。 技术资料汇总及时、准确。 2 种群生产性能和生产技术水平 育雏成活率在95%以上。 育成期末种群体重变异系数在12%以内。 50%开产日龄达到本品种要求,产蛋高峰延续期在3个月以上。 受精蛋孵化率肉禽在80%以上,蛋禽在85%以上。 种苗(蛋)质量保障 提供的种苗(蛋)有明确的质量等级标准。 种苗(蛋)出场有《种苗(蛋)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 蛋禽苗雌雄鉴别正确率96%以上; 肉禽苗的健雏率在98%以上。 销售的种蛋箱检合格率在98%以上。 建有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 在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无不良质量投诉记录。 8 2 3 1 2 15 2 2 3 3 2 3 100 7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