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血车、采血点:1、比照上述设备标准配备开展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2、能与所属血站进行及时、可靠联系的通讯设备;3、应有洗手设施和充分的照明设备及电力供电设备。
三、人员配置
按年采供血量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年采供血量2000升以下,卫生技术人员12-20人;年采供血量2000-1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20-70人;年采供血量10000-2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70-120人;年采供血量20000-4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120-200人;年采供血量40000升以上,卫生技术人员200人以上。
四、服务功能
具备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份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
附件10:
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一、房屋建设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培训宣传、信息网络管理、快速检测分析、档案资料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建筑规模标准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执行。
二、设备配备
(一)车辆配置:监督工作用车辆应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卫生监督执法车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按监督执法人员每5-8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用于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1-2辆,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装备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执法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采访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工具,配备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办公设备。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信息化建设
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建设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四、人员配置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人力配置:市级卫生监督人员按服务规模确定为:按人口7-8人/10万人配置;县级卫生监督人员按服务人口规模(含乡镇派出机构人员)分别确定为:80万人口以上的县(或县级市)按服务人口的5人/10万人配置,50-8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的6人/10万人配置,30-5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的7人/10万配置,30万人口以下的按服务人口的8人/10万配置。
五、卫生监督功能
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食品卫生监督,化妆品、
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督、血液安全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