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
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1.29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9日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 /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的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称个案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但认为有错误或者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的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定程序。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对下级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可以由下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或者责成本级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个案的来源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以其他方式反映的案件; (二)人民代表提出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机构交办或者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请监督的案件;
(四)司法机关反映或者要求监督的案件。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的重点是: (一)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违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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