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解读第1章 教育法律基础
第1节 教育法规概述1、教育法规概述(1)教育法规的内涵
1.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2. 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3. 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2)教育法的特点
1. 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本质特征”、规范性、普遍性)
2. 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2)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3)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4)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2、教育法规的类型
1. 根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2. 根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和单行法;
3. 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 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3、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纵向结构
1. 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2. 教育基本法律(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 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4.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
5.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 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2)横向结构1. 教育基本法
2. 基础教育法(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3. 高等教育法4. 职业教育法
5.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 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7. 教师法
8.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4、教育法规的制定与执行(1)教育立法
1. 教育立法的概念与意义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意义:(1)反映了现代国家加强法制化建设的根本要求;(2)起着保障教育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的作用;(3)有规范教育发展环境与教育内部管理的作用。2. 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1)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3)教育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普通法律经全国人大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3. 教育立法的原则与要求
(1)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的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5)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遵循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原则;(6)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2)教育法规的实施方式:遵守和适用
1. 遵守:禁令的遵守,义务的履行,权利的享用;
2. 适用:教育法规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教育法规适用具有被动性;教育法规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教育法规适用具有态度中立性;教育法规适用具有裁决权威性;教育法规适用的要求:公证明确,合法合理,及时高效。
教育法规适用的基本原则: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3)教育法规的执行1. 教育执法的概念与意义
2. 教育执法的特点:教育执法主体的确定性;教育执法更强调规范性;教育执法手段的强制性;教育执法过程需要相应的法律监督;
3. 教育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应急原则4. 教育执法的形式
根据执法对象的不同,教育行政执法分为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和教育行政奖励;5、教育法规的效力
时间效力、地域效力、人的效力6、教育法规的功能和作用
(1)教育法规的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2)教育法规的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第2节 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的感念及结构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假定)、行为准则(处理)和法律后果(制裁)三个要素组成;2、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第3节 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种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特征:1.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 教育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之中产生的;3. 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 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 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产生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基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方面(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主体、客体或内容等要素的改变;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2)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第4节 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1. 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2. 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3.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2、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
3、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中,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2)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1.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2.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 就学学生;
5.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6. 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第5节 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1)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1. 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 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 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4. 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2)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 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2. 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3. 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 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2、教育申诉制度
(1)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
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
1.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2. 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3. 教师申诉的程序
提出申诉、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处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具有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2. 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3.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受理、申诉处理3、教育行政复议
(1)教育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特征:1.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2. 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3. 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4. 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是终局决定;5. 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 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 行政相对于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7.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书面申请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受理、审理、决定(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执行4、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
诉权专属;标的确指;救济和监督相结合;被告举证;不得调解(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 性质不同;2. 受理机关不同;3. 适用程序不同;4. 审查范围不同;5. 法律效力不同(4)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