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78
通防科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通
用版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 权威 / 规范 /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378
编写人:xxxxx 审核人:xxxxx 通防科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通防科技术员在科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胜任本从业人员作,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主任工程师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编制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
第3条 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规定要求。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主任工程师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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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整理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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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参与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通防科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在通防科技术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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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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