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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屋建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质建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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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屋建筑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活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价一览表,对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作业环境的变化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部位、作业时间、控制措施、责任人等内容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告知(见附件三)。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见附件四)。具体业务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由五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及建议,并予签字;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论证及实施过程中所发生或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到位。指定专人实施监视与测量,凡涉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相关设施验收时,做到验收记录齐全,资料完善。被执行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尚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

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西安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交底明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采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报告制度,自工程进场一星期内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实施及时监督。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三: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性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

《西安市房屋建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质建质发

西安市房屋建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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