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移动式X线机 骨密度仪 骨关节镜 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 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 内窥镜及清洗消毒机 冰冻切片机等病理设备 血液透析机 心血管造影机 呼吸机(有创、无创) 高压氧舱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麻醉监护仪 血滤机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ICU单元设备 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 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 预真空高压灭菌器 化学气体消毒柜 卡氏灭菌器 示范教学设备 救护车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应配备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以及中药储藏、炮制、加工、调剂、制剂等专用设备,可按表八由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自行选配。
表八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中医特色设备表
项目名称 中医诊断设备 设备名称 中医脉象仪 中医舌象仪 穴位诊断仪 中医经络治疗仪 电针仪 多功能艾灸仪 经络通治疗仪 中药治疗仪 中药离子导入仪 经皮给药治疗仪 中药熏蒸治疗设备 糖尿病治疗仪 神经智能治疗仪 心脑血管治疗仪 脑循环功能治疗仪 中风治疗仪 吞咽言语诊治仪 多导人体反射治疗中医治疗、康复、理疗设备 系统 多功能神经康复诊疗系统 药物熏疗牵引床 电动牵引治疗床 颈椎牵引器 腰椎牵引床 腰椎治疗机 下肢关节康复器 肘/踝关节康复器 骨创伤治疗仪 骨折愈合仪 全波长强光/激光皮肤治疗系统 多通道生物反馈治疗仪 TDP神灯 激光治疗仪 频谱仪 微波治疗仪 中频治疗仪 低周波治疗仪 磁振热治疗仪 中药灌洗设备 中药雾化吸入设备 中药调剂设备 中药饮片柜 中药饮片调剂台 戥子 中药煎药设备 自动煎药包装机 碾药、粉碎装置 炒药机 搅拌、混合机 碾药、粉碎装置 中药提取机 净化设备 水处理设备 干燥设备 旋转筛药机 颗中药制剂设备 粒机 颗粒包装机 口服液灌装设备 铝箔封口机 压片机 数片机 软膏搅拌机 软膏(油膏、霜剂等)灌装机 胶囊充填机 液体灌装机 消毒设备 第二十二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空间。
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六章 建筑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要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确定门诊部、住院部等功能区域建筑面积比例。分配业务用房时,应向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和中医特色科室倾斜;
(五)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第二十四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六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对增加用地面积确实有困难的,改、扩建时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改变有关技术指标。
第二十八条 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三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有条件设置洁净手术室的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其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三十二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三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四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3 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强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工作程序,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医医院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批复前各地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论证和审核,各地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批复。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的审核。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联合成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三、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
(1)新建项目: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签订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
(2)扩建项目:已有业务用房达不到面积标准要求,扩建部分业务用房的项目; (3)改造项目:对已有业务用房进行改造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