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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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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

1

一般规定

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 弹、

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 的大

小速度确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并应

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 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 9.1 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 性成

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

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 降与

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 选在

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 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 基础深度

1.5~2.0 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 远的观测点应

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

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 上均匀

布设。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 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

科研的深埋标两种。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 25cm的水泥管现 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深埋标可采用内管 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 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

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 浅埋标

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 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同 情况以

及沉降速度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 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 应每

天观测一次。混凝土地板浇完10d以后,可每2~3d观测一次,直至地下 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

2 主体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的周期可按照 本规范第

5.5 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2.6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2 3 4

场地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场地沉降观测成果表;

相邻地基沉降的距离 - 沉降曲线图; 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图。

3

基坑回弹观测

3.1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建筑基础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基坑土自重 而引起

的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相对于开挖前的回弹量。

3.2 回弹观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基坑形状、大小、深度及地质条件确 定,用

适当的点数测出所需纵横断面的回弹量。可利用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 特性,按下列规定布点:

1 对于矩形基坑, 应在基坑中央及纵 (长边) 横(短边) 轴线上布设,

纵向每8~10m布一点。横向每3~4m布一点。对其他形状不规则的基坑,可与 设计人员商定;

2 对基坑外的观测点,应埋设常用的普通水准点标石。观测点应在所

选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 1.5~2.0 倍距离内布置。当所选点位遇 到地下管道或其他物体时,可将观测点移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置上。

3 应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基点及为寻 找标志用

的定位点。

3.3 3.4

3.3 回弹观测路线应组成起迄于工作基点的闭合或附合路线。

3.4 回弹观测不应少于 3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第二次应在 基坑

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筑基础混凝土之前。当基坑挖完至基础施工的 间隔时间较长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3.5 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配以铅垂钢尺读数的钢尺 法。较

浅基坑的观测,可采用水准测量配辅助杆垫高水准尺读数的辅助杆法 观测结束后,应在观测孔底充填厚度约为1m的白灰。

3.6 回弹观测的设备及作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钢尺在地面的一端,应使用三脚架、滑轮、重锤或拉力计牵拉。在 孔内的

一端,应配以能在读数时准确接触回弹标志头的装置。观测时可配挂 磁锤。当基坑较深、地质条件复杂时,可用电磁探头装置观测。当基坑较浅 时,可用挂钩法,此时标志顶端应加工成弯钩状;

2 辅助杆宜用空心两头封口的金属管制成,顶部应加工成半球状,并

在顶部侧面安置圆水准器,杆长以放入孔内后露出地面 20~40cm为宜;

3 测前与测后应对钢尺和辅助杆的长度进行检定。长度检定中误差不 应大于

回弹观测站高差中误差的 1/2 ;

4 每一测站的观测可按先后视水准点上标尺、再前视孔内标尺的顺序 进行,

每组读数 3次,反复进行两组作为一测回。每站不应少于两测回,并 应同时测记孔内温度。观测结果应加入尺长和温度改正。

3.7 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应利用传递到坑底的临时工作点,按所需 观测精

度,用水准测量方法及时测出每一观测点的标高。当全部点挖见后, 再统一观测一次。

3.8 基坑回弹观测应提交的主要图表为 :

1 回弹观测点位布置平面图; 2 回弹观测成果表;

3 回弹纵、横断面图(本规范附录 E)。

4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

4.1 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 及有效压

缩层厚度。

4.2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地基中心附近

2mK 2m或各点间距不大于

50cm 的范围内, 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 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 层

土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设一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 于50c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 岩石层上。

4.3

4.3 分层沉降观测精度可按分层沉降观测点相对于邻近工作基点或基准

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士 1.0mm的要求设计确定。

4.4 分层沉降观测应按周期用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分层沉降仪测出各标顶 的高

程,计算出沉降量。

4.5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 降稳定

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本规范第 5.5节的有关规定确定。首次观测至 少应在标志埋好 5d 后进行。

4.6 地基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2

地基土分层标点位置图;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成果表;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1一般规定1.1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1.2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1.3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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