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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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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

李文华

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

一 一般情况

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保险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保险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分为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律责任四大部分。其中,保险法总论包括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解释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问题,以及再保险、保险索赔与理赔、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等有关问题;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组织和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保险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 参考教材 王卫国主编:《保险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三 参考书目 1 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2 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 周玉华著:《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 史学瀛、郭宏彬主编:《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5 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修订版。

6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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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保险法总论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 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内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和终止 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二节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

第二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索赔、理赔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保险索赔 第二节 保险理赔

第三节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编 保险业法

第七章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编 保险法律责任

第九章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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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编 保险法总论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案例引入:

##2005年春前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猝死引起工伤赔偿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区别

##2004年6月某公司轿车在内蒙古某地交通肇事案:工伤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 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广义的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其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费。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它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以商业保险为限。

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与生活中因遭遇各种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及对他人之责任危险所产生之损失,分摊消化于共同团体。保险具有减少社会问题,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繁荣之作用。因此,保险也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 二 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具有互助性。保险是为维护社会的安定,通过运用多数社会成员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因特定人身事件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的经济保障制度,其基本原理是聚合风险,分散损失。 (二)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保险是一种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保险法律规范和保险事实而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其实质是当事人互为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即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的责任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等危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设定的一种义务,具有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性质;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一个要件,无危险则无保险。

作为保险对象的危险(即可保危险)必须具备如下特征:

1纯粹性。危险按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纯粹危险和投机危险。纯粹危险是指只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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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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