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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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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 年龄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 8 周岁,8≤X<18。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半疯。

2. 限人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受到限制,限人做的以下行为是有效的(黄金考点): (1)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行为:如爷爷去世后给 15 岁的孩子留下一笔遗产,爸爸帮

他办理财产过户手续,这个行为是有效的,因为这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行为。

(2) 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①同意:如一个 15 岁的少年经过父母的同意之后花 5000 元买了个电脑,这个行为是有效的,因为经过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

②追认:如一个 15 岁的孩子先斩后奏,没有和父母打招呼,直接把 5000 元的电脑抱回家。父亲觉得儿子能自己买电脑,有出息,事后追认他买电脑的事,则孩子买电脑的行为有效;若父亲对孩子买电脑的行为拒绝追认,则孩子买电脑的行为是无效的。

(3) 纯获利: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如甲给 15 岁的侄子发了 2000 块的红包,对他只有

好处、没有坏处,是纯获利,这个行为是有效的。

(4) 和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 15 岁的孩子花 20 元

买一本辅导书,15 岁的小孩处理 20 元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又如限人买零食、限人买文具、限人买辣条等。

(5) 半疯:被代理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纯获利、与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全疯).1。 无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由法定代理人帮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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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面做事情。原因:为了保护无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梳理: .3

(1) 能够独立做事情:完人,独立做事情。

(2) 不能独立做事情:无人,一律由法定代理人帮他做事情。

(3) 能够独立做一部分事情:限人,可以独立做四类事情,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纯获利;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三)监护1.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范围

(1) 未成年子女。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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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监护:“监”即监督,“护”即保护,监督他们的行为,保护他们的利益。如父母保护.1

孩子的人身安全、压岁钱(保护孩子的财产权利)。

考点:监护人也称为法定代理人。 .2

范围: .3

(1) 未成年子女:父母是第一位的。没有父母的,则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 、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

属(如姑姑、舅舅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 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民政部门或者所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面认领,做其

监护人。

【思维导图】

(四)宣告失踪1.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要件

(1) 受宣告人失踪。

(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 2 年。

(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4) 由人民法院宣告(3 个月)。

3.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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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解析】

1. 法律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人会莫名其妙失踪

(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为了结束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因此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个法律制度。

2.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

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制度,即法院认定这个人失踪了。

3.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1) 受宣告人失踪的事实:确实有人失踪了。

(2) 失踪要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是 2 年。必须连续失踪满 2 年,利害

关系人才能去申请。

(3) 利害关系人需要到法院申请。注意:到民政局、派出所、公安局申请均是错误的, 只

能到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如失踪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 或财产关系(如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的人都可以去申请。申请人没有顺序要求。

(4) 由人民法院宣告:法院受到申请后会持怀疑的态度,收到申请后会发出寻找失踪

人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人还未出现,即失踪人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可以宣告某人为失踪人口。

4. 效力:财产代管,即找人暂时代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对失踪人所欠的税款、

债务和费用等从代管的财产中加以支付。失踪人的财产可以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此时他的妻子还是他的妻子,婚姻效力继续存在。

5. 撤销:若失踪人重新出现,经申请法院才会撤销失踪宣告(法院不会主动撤销失踪宣

告)。

6. 梳理考点:

(1)宣告失踪要达到一个法定期间:连续失踪满 2 年。 (2)2 年后,利害关系人要到法院申请。

(3)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发出公告找人,公告期是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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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财产代管。

(5)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经申请之后法院才会撤销。

(五)宣告死亡1.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法律要件

(1) 受宣告人失踪。

(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 4 年;意外事件为 2 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

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 由人民法院宣告(1 年、3 个月)。

(5)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

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解析】

1.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的

一种制度,即法律上认定这个人死了。

2.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 受宣告人失踪的事实:确实有人失踪。 (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记忆“420”。

①普通期间:4 年。比如一个人早上去上班,晚上一直没回来,一直处于失联的状态, 属于普通期间,需等 4 年才能去法院申请。

②意外事件:2 年。如某人坐飞机、飞机失事;坐船、船撞冰山了;遇到泥石流、大地震、大海啸等,这些都属于意外事件,人生还的可能性非常低,此时等 2 年就可以去申请。

③因为发生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可以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随时可以宣告死亡,即 0 年。

(3) 经厉害关系人申请(标小旗子):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比如某人下落不明满 5 年,其配偶想申请宣告死亡,其父亲想申请宣告失踪,此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又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 公告期:过了公告期,法院就会宣告死亡。

①4 年和 2 年:公告期为 1 年。 ②0 年:公告期为 3 个月。

(5) 死亡日期的认定(标小旗子):

①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某人是普通情况失踪的,早上去上班之后就没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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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

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解析】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年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8周岁,8≤X<18。(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半疯。2.限人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受到限制,限人做的以下行为是有效的(黄金考点):(1)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行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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