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让这个行为不发生效力,就需要去法院请求法官撤销。 .1
四种情形: .2
(1) 重大误解:双方有误会,不是有意坑对方,大家都不是故意的,仅仅是一个误会而
已,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比如甲把自己家的金佛错当成铜佛卖给乙,价格相差很多,但甲不是有意骗乙,乙也不是有意坑甲,二人仅仅是对商品的材质产生了重大误解,此时可以去法院请求法官撤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出题人在题目中常描述为“在合同中写错字、标错价,对标的品种、质量、规格产生了错误认识”等,一般考查重大误解。
(2) 欺诈:即骗,比如上图的《老和尚骑车兜风图》,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现代工艺品 ,甲
却对乙说是先秦的古董,乙根本没有看出毛病在哪,于是将其买下,乙受到欺诈,此时乙可以到法院请求法官撤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
(3) 胁迫:即威胁,比如一位社会大哥拿一把刀架在甲的脖子上,要求甲必须买下《 老
和尚骑车图》,甲灵魂颤抖,此时甲受到胁迫,作为受胁迫方可以到法院行使撤销权。
(4)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或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导致民事法律行为
在成立时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常考情形:比如甲因家人生重病急需用钱,甲恰好手里有一辆价值 100 万的车,乙知道甲急用钱,就对甲表示想要 10 万买下这辆 100 万的车,此时乙是在趁火打劫,二人的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就算此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了,之后甲可以去法院请求法官来撤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
记忆口诀:大(重大误解)瓶(显失公平)炸(欺诈)破(胁迫).3。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2.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 3.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 4.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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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这段时间内没有去行使,.1
“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撤销权就消灭了,法律就不再保护。
四种情形: .2
(1)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关键词“三个
月”。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因为胁迫往往是一个持续的状态,什
么时候这种胁迫状态终止,什么时候才去计算时间,一年内去法院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大瓶炸破”四种情形中,排
除重大误解和受胁迫,还剩下受欺诈和显失公平。指当受到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前三条侧重已经知道那个情况,应该在多长
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一直不知道,比如甲被骗买了“先秦的画”,结果就是一个现代艺术品,甲从买画那天起计算,到第六年才知道受骗,此时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即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只能自认倒霉。
(5) 总结:第四条的五年时间起算点和前三条不同。前三条是侧重已经知道或者应该
知道的情况(比如受胁迫,肯定知道自己受胁迫)。第四条是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记忆口诀:大三(重大误解三个月)炸(欺诈)一瓶(显失公平,欺诈和显失公平是.3
一年),一破(受胁迫)破一年(受胁迫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直不知道,最长是五年(从民事法律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撤销权消灭)。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 无权处分行为。
【解析】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待定”指等待确定。比如在节目中,将一个选手放在待定.1
席中,意味着是否晋级要等待确定。效力待定指这个行为有可能有效、有可能无效,要等待真正的权利人确定。
三种情形: .2
(1)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比如甲找乙做代理人,让乙帮甲去买一批男装,结果乙
不仅采购了男装,还采购了一批比基尼,对于乙采购比基尼的行为无代理权,因此乙买比基尼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等待甲的确定,即甲作为真正的权利人来确定乙买比基尼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甲事后追认了,则乙买比基尼的行为有效;如果甲事后拒绝追认,则乙买比基尼的行为无效。在甲表态之前,乙买比基尼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简称“限人的超能
行为”。比如 11 岁的孩子把房子卖了,即限人实施的超能行为,该行为的效力需要看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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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示,如果父母追认,则孩子的行为有效;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孩子的行为无效,在父母表态之前,孩子卖房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3) 无权处分行为:一个没有处分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物进行了处分的
行为。比如甲是一个富二代,将自己的苹果手机借给乙使用两天,乙将甲的苹果手机送给了丙,因为手机是甲的,乙无权处分,但乙将手机送给了丙,此时需要经权利人甲追认,看甲的态度,如果甲追认了,则手机就是丙的;如果甲拒绝追认,则手机还是甲的,乙的无权处分就是无效的。在甲表态之前,乙送手机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记忆口诀:无(无权处分行为)限(限人超能行为)贷(欠缺代理权).3。
【思维导图】
真题演练单选题
1.(2013 山东潍坊)甲 36 岁开始工作,但和父母共同生活。一年后,甲未经父母同意, 用自己积攒的 5000 多元买了一部手机,结果遭到父母强烈反对,甲想将手机退回商场,商场不同意,甲购买手机的行为( )。
A. 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撤销
【解析】1.B 项正确:36 岁是甲是完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买手机有效。【选 B】
2.(单选)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 5 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款,但一年后须 加倍偿还,否则须以李某三居室住房(价值 20 万元)代偿,李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 )。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2.C 项正确:王某的行为是趁火打劫、猛捞一笔,属于显失公平,在效力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新民法中没有趁人之危的规定,趁人之危并入了显失公平。【选C】
3.(单选)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没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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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A.五年内 B.二年内C.六年内D.三年内
【解析】3.A 项正确。【选 A】
【答案汇总】1-3:B/C/A
【思维导图】
【梳理】
1. 大家记住三种情形即可,建议大家按照口诀来记。
2. 大家需要掌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哪些人可撤销,比如重大误解(双方都
行),欺诈(收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示公平(受损害方)。
第四节 代理
一、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1. 代理:比如甲发微信让乙去王致和家买一吨臭豆腐,乙以甲的名义去王致和家买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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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臭豆腐,甲付钱、负责吃臭豆腐,这种法律关系称为代理。甲叫做被代理人,支使别人干活;乙是跑腿的,称为代理人;王致和臭豆腐厂称为第三人(相对人),即代理关系的三方主体。代理是指代理人乙在买臭豆腐的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王致和做出买一吨臭豆腐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直接对甲生效,这种法律关系称为代理。
2. 命题:
(1) 乙以自己的名义签的合同(错误),原因:乙是以甲的名义去买的臭豆腐,而不是
以自己的名义签的合同。
(2) 乙以本人的名义签的合同(正确),原因:“本人”是一个法律术语,不要按照语文
的意思来理解,在法律制度的代理关系中,“本人”等于被代理人,这是出题人在概念中最喜欢挖的“坑”。
3. 共同行使代理权的情况,比如甲找乙去王致和家买臭豆腐,甲觉得乙的办事能力不太好,
所以又找到了丙,让两人一起去买,此时两人一起行使,而非一个人去行使。
二、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 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3.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解析】
1.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授权某人在某个权限范围内做
事,则必须在这个范围内,不得超越这个权限。
2. 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比如甲找乙代理,是因为看中乙这
个人,因此代理这件事需要乙亲自去办,不能随随便便交给其他人,否则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代理权限不得任意转托。例外情况:
(1) 代理人经本人同意,代理事项可以转托:比如甲找乙作代理人,乙认为丙做会更
好,乙找甲说明这个情况,经过本人的同意,这个代理事项可以转托。
(2)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联系不上本人,为了本人的利益可以转托:比如甲找乙做代
理人,帮甲去外地卖一批海鲜,结果乙刚到外地就因水土不服病倒了,还联系不上甲,而海鲜很快就会发臭,保质期很短,乙为了甲的利益,可以进行转托。
3.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作为代理人,要尽量为本人的事情操
心,做的每一件事都要向着本人去做,比如甲委托乙买 LV 包,乙就要帮甲把关包的质量、帮忙砍价,实现本人利益的最大化。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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