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浙江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 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小型农村 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农村公路工程是指列入交通建设 计划的不含软基处理、高边坡、隧道工程、中桥及以上桥梁工程 的新(改、扩)建三级及以下公路工程。
第三条 小型农村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由项目所在 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
托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 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 除外)。
第二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条小型农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 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根据小型农村公路工程的技术特点和 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分 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 面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设计责任,施 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
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 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制订 工程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工程管理职 责,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 出处理。建设单位在小型农村公路工程实施期间应组织每月不少 于2次的质量安全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 做好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完成开 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向主管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监督申请手续(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有符合申请 条件的多个项目的,可打包一并办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 求。
施工招标可数个项目打包一并招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发包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 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当 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公路工 程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对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 理招标可
数个项目打包一并招标。
对于其它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直接委托。直接委托也 可数个项目打包一并委托。直接委托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直接委托项目的监理服务费不得突破概算 相应额度,直接委托合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监理打包的形式分为年度打包、 相邻项目打包和同类型打包 三种。 第^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建 设,并按规定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生产情 况。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问题 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 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 注明。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 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合 同要求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在 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 见。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 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并按 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各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采取旁站、见 证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