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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商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及对策研究
作者:孙海娟
来源:《经营者》2024年第05期
摘 要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已经严重威胁到金融业的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党的十九大三大攻坚战之首。2024年作为三大攻坚战的收官之年,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仍是未来金融政策的主线。城商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缓解重要客户流动性困难、增加信贷投放规模,保持和地方政府良好的合作关系,都需要正确处理政府隐性债务。本文从城商行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管理、评审环节、贷后管理等方面,提出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的相关对策与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 城商行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对策
2024年以來,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24〕27号)、《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意见的通知》(国办〔2024〕4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对政府的隐性债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严控增量,妥善化解存量,同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在此情形下,如何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当前城商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一)定义
根据相关文件阐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二)主要特征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管理采用“穿透”原则,一般来讲,具有3个特征:一是项目决策主体为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二是资金最终用途为公益性项目建设;三是偿债资金最终来源为财政资金,包括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