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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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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质量,保障防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及“贵州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组织管理,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按本办法在相应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省范围内的抽查。

第四条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每年度不少于一次。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五条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在公开公正原则基础上,按本办法附件一《贵州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评分表》内容逐项进行。

第六条 《贵州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评分表》中评分即为“贵州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得分,检查评分采用百分制,60~70分,为XXXXXXX级;71~80分,为XXXXXXX级;81~90分,为XXXXXXX级;91~100分,为XXXXXXX级。

第七条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或抽查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一人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防雷减灾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第八条 检查小组检查前应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受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完成后,应当场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受检查检测单位对检查内容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条 企业管理

1 企业法人是否更换,变更企业法人是否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发证单位备案。

2 办公场所是否变换,办公场所搬迁是否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发证单位备案。

3 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 4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5 是否存在明显低于成本价承接检测业务,扰乱建厂市场秩序 6 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7 是否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8 是否向督查机构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9 是否与被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生产及销售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

10 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变动、解聘或新聘用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书”人员是否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发证单位备案。

11 技术人员是否在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业 第十一条 业务检查

1 检测报告是否为主管机构规定的格式 2 检测使用标准、规范是否存在错误 3 检测方法是否正确

4 检测内容是否全面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是否足以支持检测结论 5 新、改、扩建防雷工程是否按相关标准开展阶段性检测及填写原始记录 6 检测原始记录复核人员是否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签发人是否为技术负责人 7 检测结论是否存在不明确、不全面或结论错误 8 是否存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

9 使用的检测仪器是否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且能正常使用 10 检测单位是否开展业务技术培训

注:检查过程中,检查小组对上述检查内容存在质疑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模拟现

场检测。

第四章 检查结果整理与管理

第十二条 检查小组应及时整理检查资料,在完成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向派出机构及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检查情况报告、《贵州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评分表》及《贵州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二)。

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如对检查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查结果通知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材料。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及时对有关申诉材料组织复核,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单位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决定。

第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检测单位信用评级、资质延续及资质升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被检查的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监督检查的,检查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评分表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目 1 企业法人是否更换,变更企业法人是否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发证单位备案。 2 办公场所是否变换,办公场所搬迁是否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发证单位备案。 3 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 4 5 6 7 8 超越资质范围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是否存在明显低于成本价承接检测业务 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是否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是否向督查机构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9 是否与被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 产品生产及销售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 10 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变动、解聘或新聘用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书”人员是否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发证单位备案。 11 12 13 14 15 技术人员是否在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业 检测报告是否为主管机构规定的格式 检测使用标准、规范是否存在错误 检测方法是否正确 检测内容是否全面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是否足以支持检测结论 16 新、改、扩建防雷工程是否按相关标准开展阶段性检测及填写原始记录 17 检测原始记录复核人员是否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签发人是否为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检查内容 联系电话 法人 资质等级 18 检测结论是否存在不明确、不全面或结论错误 19 20 是否存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 使用的检测仪器是否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且能正常使用 21 检测单位是否开展业务技术培训 监督检查结论 检测单位意见 检查组组长: 成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贵州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

贵州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质量,保障防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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