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王斌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 【年(卷),期】2024(000)002
【摘要】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否还享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的问题更是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对于此种情形加以分析,既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社会形势和稳定发展的需要.
【总页数】2页(58-59)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连续订立;二次 【作者】王斌
【作者单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一个案例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与解除认定的思考--兼论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解释 [J], 刘荻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适用 [J], 杨艳红
3.“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转换分析——基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和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比较研究 [J], 刘大卫
4.浅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制度——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为视角 [J], 张华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困境与变革路径——兼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立法完善 [J], 王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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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浅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王斌【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年(卷),期】2024(000)002【摘要】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否还享有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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