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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建标段起点、终点,或者其他重点位置设置标段彩门,彩门设置参照新疆公司标准化管理手册要求制作。
2.7.4 安全操作规程牌
特种作业和各种机电设备操作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设置安全操作规程牌,其内容主要包括操作要领、安全事项、工前检查、工后保养、日常维护等。安全操作规程牌的尺寸宜为0.8m×0.6 m。
2.8 标志
2.8.1 在施工现场,对可能引发不安全状态的部位,按照不安全因素的特点,设置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和明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8.2 安全标志要设专人维护,经常保持清洁、完整,严禁任何人随意拆除、挪动或损坏。
2.8.3 根据工程特点和不同的施工阶段,现场安全标志要及时准确的增补、删减和变动,实施动态管理。
2.9 安全防护
2.9.1 高空作业临边防护。临边作业、提运架梁机械等有可能造成坠落的处所,均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高度为1.0~1.2m,下杆高度为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立柱;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立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钢管横杆及栏杆立柱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以其他钢材(角钢、槽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栏杆立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的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密目安全立网封闭,栏杆根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挡脚板要固定牢固。
2.9.2 悬空和攀登作业人员防护。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悬空和攀登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带(安全绳)应挂在牢固可靠处并高挂低用,在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详见“标志”铁指3、7、14)。
2.9.3 操作平台安全防护。防护栏杆按照2.9.1条相关标准执行;操作平台采用Φ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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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mm×3.5mm的钢管以扣件连接,或采用角钢、槽钢等坚固材料制作,台面满铺5cm厚的木板并绑扎牢固,不得出现翘头板。
2.9.4 重叠、交叉作业防护。上下立体重叠、交叉作业和通道上方以及可能坠物的处所,应设置足以能够防止伤害的隔离棚挡,棚挡要坚固可靠、覆盖有效。
2.9.5 临时工点防护。施工时间较短的临时工点,外围应设置防护栏,并采用密目安全网防护,木桩或钢管桩为立柱,高度不低于1.5m,立柱间距按4~6m设置,埋设应牢固可靠,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标志”铁警12,明示标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
2.9.6 固定作业区防护。采用铁丝网或网栅防护,间隔支柱采用Φ50mm钢管,立柱高不低于1.5m,立柱间隔5~8m设置,埋设牢固,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标志”铁警12,明示标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
2.9.7 药库防护。炸药库周围用24cm砖墙封闭,高度不低于2.5m,围墙外围1.5m设铁丝网防护,钢结构大门,挂警示标志(如“标志”铁禁7、铁警12等,明示标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设专人看护。
2.9.8 电力设施防护。配电房(室)、变压器等固定电力设备均设安全防护屏障或网栅围栏,高度不低于2.5m,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如“标志”铁警1、12、16等,明示标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
2.9.9 基坑及泥浆池防护。基坑防护设置双横杆钢管防护栏,栏杆柱打入地面深度不少于50 cm,防护栏埋设距基坑边缘不能小于50 cm,立柱间距不大于3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防护栏挂设安全警示标志(如“标志”铁指10、11、13等,明示标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基坑作业人员上下设置牢固通畅的通道,宽度不小于80cm。
2.9.10 孔口防护。钻孔桩口、钢管桩口、预留孔洞、坑槽口、操作平台空口等可能造成伤害的孔口均设防护。其要求为:2.5~50cm的洞口,用坚实的盖板覆盖并固定;尺寸在50cm以上的洞口必须设置钢筋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详见“标志”铁警6)。
2.9.1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的警示标志(详见“标志”铁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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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施工便道
2.10.1 正线进入施工地段需设置进出场便道。
2.10.2 便道要满足施工车辆的行车速度、密度、载重量等要求,并考虑与相邻标段便道的衔接,满足车辆运行要求;高填深挖地段的路基应作好防护,必要时采用浆砌片石骨架防护,便道做到排水畅通,路面无淤泥、积水。
2.10.3 施工便道宽度不小于3.5m,转弯半径根据需要进场设备型号具体确定,临近城镇、国道干线等处需要进行硬化及绿化,并做好排水设施。
2.10.4施工便道应设置必要的标识标志。进入施工现场的路边,设置“进入施工现场,请减速慢行”警示牌(详见“标志”铁警18);在道路施工段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警示标志(详见“标志”铁警17),在施工现场(站)区、办公区、生活区等拐弯处,设置拐弯指向标志,并设置防撞墩、防撞柱等防护措施;在便道的施工现场侧设置标识牌(标明名称及里程)。
2.10.5 便道设专人养护,定时清扫,定时洒水,抑尘。
2.10.6 相关的道路交通标志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执行。
2.11 临时管线敷设
2.11.1 总体要求:管线敷设应根据现场条件和工程需求,统一规划、合理布设、整齐美观,做到平、顺、直、牢。
2.11.2 电缆线路: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杜绝随意敷设;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电缆严禁敷设在有酸、碱等化学腐蚀的地段,确因地形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必须按规定做好严密的防护措施。
2.11.3 照明线路:严禁敷设在钢铁构件和易燃易爆、化学腐蚀的物件上。 2.11.4 管路布置合理,接头严密不漏水,满足施工要求。 2.11.5 通讯线路:通讯线路敷设参照第2.11.3条规定执行。
2.12 机电设备
2.12.1 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泵车、汽车吊、自卸汽车等运输车辆,每天(次)作业完毕,将其清洁后停放在固定的停车位内。
2.12.2 空压机、发电机、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应性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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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整洁,按章操作,工后有序停放在地质坚固、不受坍塌落石危害及洪水威胁的安全可靠场地。
2.12.3 电焊机、对焊机、钢筋切断机、钢筋弯曲机、圆盘锯、刨木机、手砂轮、风炮、钻床、车床等小型机电设备,应随时保持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接地接零可靠,操作规范,摆放整齐,电力线路布置规范,多余电缆圈挂,工后场地整洁。
2.12.4 大型和小型施工机电设备均应设置机械标识牌(详见“标志”铁识13)。大型机械设备应有管理制度、运转记录。所有机电设备应有管理台账。
2.12.5 特种设备应经当地安监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手续完整;机电部门、安全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12.6 起重设备封钩应完备良好,在吊装物品时,应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起吊作业,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2.13 施工用电
2.13.1 施工现场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做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13.2 进入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固定吊装设备、钢梁梁体等可能因雷电或外壳带电造成人身伤害的设备、设施,均装设接地线。
2.13.3 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漏电保护器符合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1995)的规定,并与用电设备相匹配。
2.13.4 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2. 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3.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4. 多台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方可向负荷供电。 2.13.5 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标准的专用电杆(水泥杆、木杆)上,严禁架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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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或脚手架上。专用电杆要符合标准规定。
2. 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人行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1kV以下不应小于6m、1kV以上不应小于7m。
(2)通讯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外电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 (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施工机具)的外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1kV以下为4m、1~10kV为6m、35~110kV为8m、154~220kV为10 m、330~500kV为15m。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等保护措施,并悬挂警示标志(详见“标志”铁警1、12、16)。
2.13.6 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大于0.6m。
2. 配电箱及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的环境中,并采取防晒、防尘、防雨、加锁措施。
3. 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2.13.7 施工照明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作业,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2. 在井下作业、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作业,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引发电击的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2.13.8 施工现场用电,要严格遵守用电设计规定,不得擅自拉线和装设插座、插板。 2.13.9 生活用电要严格遵守用电规定,不得私拉乱扯,不得随意装设插座、插板,不得使用电炉和较大功率的电器设备。
2.13.10 配电房、变压器、发电机、配电箱、开关箱、电焊机、对焊机、塔吊、龙门吊等用电设施设备均应挂设触电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