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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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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s排放源综合整治及监管的工作要求,我省开展了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研究,获得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为统计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和典型企业排放量提供参考依据。 2. 编制原则

指南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实用性原则:该使用指南说明了系数的来源、系数的适用范围、系数的分类以及系数的使用方法,并给出了排放量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且以具体案例进行举例分析。

使用简便原则:排放系数主要用于指导行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水平。以便获取活动水平数据为原则,对

于无法获得的数据,如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给出参考值以供参考。 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含涂装工艺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行业。涂装工艺包括手工喷涂、机械喷涂、辊涂、静电喷涂等,木质家具包括实木、人造板等制成的家具。

本指南所指原辅材料为生产过程中含VOCs的原辅材料,包括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等。其中,涂料可划分为有机溶剂型涂料与水性涂料。常见的涂料有聚氨酯涂料、聚酯涂料、硝基涂料、水性涂料及UV涂料。本指南所指有机溶剂型涂料满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要求,水性涂料应满足《环境标准产品 水性涂料》(HJ/T 201-2005)的要求。 4.使用方法 VOCs排放系数

排放系数主要用于估算VOCs排放量,根据排放量计算方式的不同,可将排放系数分为企业排放系数和行业排放系数。企业排放系数以单位原辅材料VOCs排放量(kgVOCs/kg原辅材料)给出,根据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用量计算单个企业的VOCs排放量,便于自下而上统计行业VOCs排放量。行业排放系数以单位产量或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给出(gVOCs/单位产品或gVOCs/万元),亦可自上而下宏观估算区域内行业VOCs排放总量。木质家具企业和行业的VOCs排放系数,见表,表。

表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系数

序号 木质家具制造 原辅材料名称 油性涂料 水性/UV涂料 VOCs产污系数f kg VOCs/kg原辅材料 kgVOCs/kg原辅材料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 'VOCs排放系数f f(1-?) 表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系数

系数类型 油性涂料使用企业 水性/UV涂料使用企业 类型权重(%) 行业产污系数F 产污系数 治理设施权重(%) 行业排放系数F' 1木质家具制造行单位产业 量产污系数 万元 ?1 ?20.917??i?1n?0.9??2万元 ?2 (单元:kg/万元) ?j ?F(1??j?1mj)?j件 —— 件 ?j ?F(1??)?jj?1mj ?指某一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无治理设施时取0; 采用同一类治理设施企业的产量(产值)占行业总产量(总?j指行业内,备注 产值)的权重。 采用同一类原辅材料企业的产量(产值)占行业总产量(总?指行业内,产值)的权重。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活动水平即用于统计排放量的基础数据,根据排放系数的类别不同,活动水平数据分为两类:

计算企业排放量所需活动水平数据:主要为含VOCs原辅材料的总用量,木

质家具制造行业含VOCs原辅材料主要为涂料(主剂或即用状态调和漆)、固化剂、稀释剂(天那水或香蕉水)、清洗剂、胶粘剂等,其中涂料需注明油性和水性。其次是治理设施的类型及治理设施的效率。

估算行业排放量所需活动水平数据:主要为行业的产量或产值(企业产品产量单位尽量统一,如统计时很难统一单位,则选企业产值为活动水平),以环境统计数据或统计年鉴数据为基础。其次是同一类涂料(主要分为油性涂料和水性/UV涂料两大类)所占的权重、同一类治理设施所占的权重及不同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企业VOCs排放量的计算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产污系数如表所示。VOCs主要来源于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胶粘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原辅材料VOCs含量对VOCs排放水平有显着影响,油性原辅材料VOCs含量远比水性原辅材料高,UV涂料VOCs含量与水性原辅材料相当,故将企业产污系数分为油性和水性(包括UV涂料)涂料使用企业产污系数。结合企业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可获得企业VOCs排放系数。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如公式所示。 P?mi?f'?mi?f(1??) ()

式中:P——企业VOCs排放量,kg;

mi——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总用量,kg; ——企业排污系数,kgVOCs/kg原辅材料;

f' f——企业产污系数,kgVOCs/kg原辅材料;

?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可通过实测获得,若条件有限不能通

过实测获得,可参考表所示值。

表 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治理设施 水帘/水喷淋 活性炭吸附 药液喷淋 催化燃烧 治理效率(%) 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5 50 40-50 66 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0 0 0 0 备注: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车间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2、未能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或吸附药液;3、治理设施未运行;4、生产车间大,治理设施设计风量不够,工作点无明显正压或负压。 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公式进行计算。

??1(-1-?1)?(1??2)?(1??i)式中

()

?i——某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案例1]:某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年生产总值为3000万元,经调查其PE透明底漆的年用量为5吨,PU透明底漆的年用量为6吨,PU稀释剂年用量为25吨,PU固化剂5吨,PU封闭底漆的年用量为2吨,PU哑光四分光面漆的年用量为3吨,喷漆车间密封,喷漆废气首先通过水帘柜脱除漆雾,然后经活性炭吸附塔净化后高空排放。则该企业的VOCs年排放量为多少

计算过程:

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含VOCs原辅材料总用量为:

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附件1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1.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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