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内容摘要】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刑形式的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渎职和过失犯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职务故意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新轨道的形势下,职务犯罪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烙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纵观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 (一)级别越来越高。要案、大案急剧上升,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原市长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等均是特大贪污受贿案,又如四川省近二年相继查处的原省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贪污受贿案等所涉案件的案数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大、影响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二)犯罪后携款外逃情况特别突出。2002年1至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仅光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500多人,仅四川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就总共抓获贪污贿赂等在逃人员50余名,涉案金额共二千多万元,仅追会的赃款就有一千多万元。 (三)职务犯罪人员逐渐从50—60岁即将退休人员慢慢分布到20—30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失衡的心态,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
始大量产生,从根本上反映出社会消极因素对年轻的国家公务人员思想的长期侵蚀作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影响。不同年龄段的人的生理和心理尽管不同,但是接受环境影响的过程是共同的,对物质需求的欲望的变化过程和方向是一样的,发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不在于年龄及其工作经历,而在于每个人对受到的社会不良影响的产生反应和欲望。50多岁年龄段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于担心退休后的生活,是否还能得到优厚的生活条件和生活待遇,而产生要对前半生的一种补偿心理;20岁年龄左右的国家公务人员因为刚刚步入到社会和工作之中,成家立业所需用的金钱需求量比较大,成功的欲望强烈,有急于快速致富的心理;30岁年龄段的国家公务人员因为大部分已经成家立业并娶妻生子,生活和工作的压力逐渐增大,再加上“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互相攀比的虚荣心理,还有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等不健康心理的作怪和有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使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心理不平衡,产生了急于摆脱困境的心态,这就是社会上的影响所产生的不良反应。所以不论多大的年龄,只要权力在手,有机可乘,就会铤而走险。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障碍和腐蚀剂,究其产生的原因,从主观上来讲,主要是革命理想和共产主义信念产生动摇,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能做到慎初、慎独、慎微。缺乏自警意识,顶不住歪风邪气的侵蚀,管不住自己,守不住清白,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发生了严重的偏移;客观上来讲是各种监督制度上不健全、监管力度的不到位,权力配置上存在着过分集中,民主监督制度不完善,具体职务行为缺乏透明度,只唯上,而不能唯实。这些情况都会致致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综合上述,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在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下,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长期放松对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泛滥成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正确处理政治与经济、精神与物质、奉献与索取、国家与个人以及两个精神文明建设的辨证关系,思想认识发生了扭曲,对好与坏,是与非,不能明辩,逐渐失去了对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的抵御能力,致使走上滥用职权,从职务侵占一步步滑入职务犯罪的深渊之中。
(二)权力过分集中,致使少数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常言说的好,权力具有双重性,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造福于人民,又具有强烈的腐蚀性,用之不善就可能给掌权者带来祸害。古往今来,权钱交易就是掌权者们腐败的最基本的手段。一些单位权力过分集中在某个人身上,很容易出现监督的“死角”,使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流于形式,使自我约束失成为空谈。如不能对掌权者的权力进行很好的监督,任其为所欲为,就有可能会使掌权者滑入犯罪的泥潭之中。江泽民同志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大会上就郑重地指出: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利益集团。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把它作为自己和家庭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工具。 三、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近年来职务犯罪的人员逐渐呈现出群体犯罪的特征。多人共同犯罪、一人多案的现象增多。尤其是单位的“一把手”协同本单位的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分工合作、共同犯罪。如:原广西柳州地区民政局局长郭志华伙同县、区民政局的五个局长,团伙犯罪,私分国家救灾、扶贫款的案子;职务犯罪通常是一案的查处就会带出多个案子,案案相连,多人相牵连。如:哄动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集团一案就查出涉案的腐败分子,多达几百名。湛江海关的二百多名国家干部在走私分子的腐蚀拉拢下,大开国门,为走私分子的走私活动大开方便之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致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现象说明了一批典型的群体性犯罪案件的发现与查处,充分说明了职务犯罪已经在一些地区、单位、
逐渐蔓延开来,且已经渗透到党、政、司法等机关中,他们其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已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形成了邪恶势力,严重腐蚀、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公务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职务犯罪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犯罪出现了家族化的倾向。“贪内助”和家族成员共同参与职务犯罪是近年来我国较为普遍的现象。夫妻、父子同上审判台的案例比比皆是。其中有的是为家族利益而去犯罪,有的是受家族成员的教唆,甚至有的是受家族成员的逼迫而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在这种职务犯罪中最为典型的是云南红塔集团原董事长楮时健家族,到案发时楮时健本人及其家属共计贪污受贿折合人民币37755万元、美元3.98万元、港币103万元以及大量的贵重物品;又如: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伙同其妻、其子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疯狂贪婪到了极点,最终落得全家人共同被押上审判台,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唾弃的历史罪人。
(二)职务犯罪的目标从对金钱、物品的占有逐渐转向对生产资金领域占有发展,犯罪的目的从对资金占有转向个人资本的积累。职务犯罪最初表现为金钱或者实物的占有,即财富的积累上,主要是为了个人享乐或者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这一时期犯罪分子贪婪的面目并不十分突出。但现在,这种状况已有所改变,犯罪人员开始变本加厉,为了获取更大的财富,往往直接侵占生产资本或者把赃款转为生产资本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以此获取金钱的增值。以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为例,他在担任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一职期间,伙同北海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和四川中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西荣,趁高速公路建设总公司收购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权的有利机会,采取虚增收购成本的手段,骗取高速公路建设总公司人民币1000多万元,由三人瓜分,至案发时三人已共同贪污公款1300万元。这起案件所反映的职务犯罪的苗头令人关注。
(三)职务犯罪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由多发领域向发生率低的领域渗透,一是由经济领域向政治和司法领域渗透,直接威胁到国家政权的稳定,严重地腐蚀了社会主义肌体,削弱了国家政权的基础。二是职务犯罪的方向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流通领域蔓延到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再到金融领域,且已渗透到司法、政府机关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之中。三是从提供物质财富的领域蔓延至创造精神财富的领域,从中、小学校到大中院校,甚至幼儿园等都存在着职务犯罪行为。
(四)职务犯罪逐渐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犯罪集团的相互勾结,日益紧密,同时又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相互吸附,互相利用。职务犯罪人员把黑恶势力分子当作自己的走卒,黑恶势力分子又把他们当作自己的“保护伞”,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职务犯罪比其它性质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要严重。
(五)职务犯罪的部门具有行业的特点,同一部门的同类问题周而复始,反复产生;同一职位的人员前“腐”后继,具体到一点上看,职务犯罪多发部门往往集中在诸如金融、证券、电力、电信、医疗、工程建设、铁路运输等行业或部门之中。这些行业或部门总是反复出现职务犯罪问题。对此,我们应加强监督和制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现对腐败行为的有效控制。另外,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同一职位反复发生职务犯罪,如: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中自1990年以来的三任总经理均因为在职期间贪污受贿等问题被立案查处;河南省交通厅两任厅长先后都因经济问题被逮捕,这种种前“腐”后继现象令人惊叹不已。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坚决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大力惩治已发生的职务犯罪,另一方面要开展有效的预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是要从社会的管理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入手,从治标又治本上下功夫,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近年来,针对当前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和对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和完善,逐步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约束权力的监督机制,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加强事前防范,制约权力滥用,从源头上逐步铲除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