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2016.6.13苏建规字[2016]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按照下例程序进行质证。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6

(二)对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取消其列入评标专家库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二)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四)在行政执法调查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 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据实回复。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一)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 (三)听证会意见。

组织专家论证时,优先抽取专家库中的资深专家。

第二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

7

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见附件5):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

8

招标人应当依法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招投标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失信行为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进行惩戒。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和暂停、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情形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9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

(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者调查事实及情况;

(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中间人的财物;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

10

2016.6.13苏建规字[2016]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2okz0e0uu0zn011oo6h6et871df8g01945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