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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专论、评论、综述的写作方法肖永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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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评论、综述的写作方法 肖永平

一、学术论文的特点和要求

要写出一篇较好的学术论文,首先必须明确它的特点。学术论文简称论文,它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章。而科学研究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活动过程,其结果需要表述出来为人所知,故离不开写作。人们在进行科学研究、思考问题时,仅凭脑子想,是想不清楚的;而要在思考的过程中,不断地记录、整理、推敲、修改,才能使创造性的思想层层展开,步步深入,渐趋完善。这个过程也离不开写作。而科学研究成果的发表、交流,以及产生社会效果、经济效益等,又必须靠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等把它表述出来,传播出去。历史证明,许多重大的发明、发现和学术上的创新,都是从交流开始的。对此,英国著名文学家有一段发人深思的名言:“倘若你有一个苹果,我也有一个苹果,而我们彼此交换这些苹果,你和我仍然是各有一个苹果;但是,倘若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而我们彼此交流这些思想,我们每个人将各有两种思想。”即便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通过学术论文的写作形成文献,仍是学术交流的主要形式。因为它是传递、存储学术信息的良好载体,可以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留传后世。

从文体的划分来看,学术论文是议论文中的一类。一般议论文是对科学领域以外的某些现象(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或主张,并加以论述的文章。学术论文则是专门对科学领域中的某些现象(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的文章。这两类论文虽然在逻辑结构上相同,都是由论点、论据、论证构成的,但学术论文有它自己的特点,这就是:

(一)科学性

学术论文的科学性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内容科学要求学术论文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被实践检验的真理,并能指导实践活动,而不是空想。形式科学要求立论客观,不能带有作者个人的好恶偏见,不得主观臆造;论据充足,即要求作者通过周密的观察、调查、实验,尽可能多地占有材料,以最充分、确实、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论证严密,即要求作者经过周密的思考,严谨而富有逻辑效果地论证。

(二)创造性

创造是科学研究的生命,没有创造就没有科学。一篇学术论文如果是堆砌材料,罗列现象或复述别人已经取得的成果,提不出新见解,得不出新结论,哪怕文笔再优美,词藻再华丽,也只是徒有其表,华而不实。因此,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独创上,在观察事物、思考问题、分析现象时,要“求异存同”,以“求异”的眼光发现别人没有涉及过的问题,然后在综合别人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在科学研究中要勇于创新,发人所未发之言,如果囿于别人的见解,不能发现问题,跳不出原来的圈子,就不可能有突破,也写不出好的学术论文来。

(三)通俗性

论文写出来是要让人看的,如果写出来的文章别人读不懂,那写它还有什么用呢?有人说,难懂是文章的最大缺陷,这是有道理的。由于学术论文讲的是复杂的、抽象的道理,还要用到专门术语,能写得深入浅出,容易为人们所理解,是要下一番功夫的。要做到这一点,有两点很重要:一是平时要注意加强语文修养,提高描述、表达能力;二是在撰写时要尽量做到不仅使本学科的专家能懂,就是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外行人也大致能懂。对于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的论文来说,由于要利用较多的外文资料,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撰写学术论文与编写教材、讲义以及演讲稿等不同,它更强调创造性。

法学论文有专题研究论文、综述、评论、研究简报和学术动态等不同的体裁。这些不同体裁的论文在写法和要求上有所不同:研究论文强调创造性,并要有理论分析和结论;综述的写作是一个交待事实、陈述观点、发表议论和提出建议的过程;研究简报则强调内容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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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短、发表周期快;学术动态主要采取通讯报道形式,向读者介绍学术研究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因此,它们的写作有难有易。对于初学论文写作者来说,可以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先写一些学术动态,研究简报和综述。在此基础上,你发现的问题会越来越多,研究的范围会越来越广,积累的资料也会越来越丰富,然后再写专题研究论文。这样从易到难,循序渐进,写起论文就会得心应手了。下面分别介绍评论、综述和专论的写作要求。

二、评论的写作要求 (一)忠实 不管是对一本书还是一篇论文中观点的介绍和评价,首先要非常忠实于原著,在充分掌握原著的基础上进行评论。

(二)恰当 对别人成果的评价,不管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都应该恰当,并要在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中得出结论。

三、综述的写作要求 (一)全面 对某个问题或学科领域的综述首先必须全面,尽可能穷尽和概括所有文献和材料,特别是代表性的文献。否则就是不合格的综述。

(二)提炼 综述不能是所有资料的简单综合,应该有概括、分类和提炼,甚至包括总结。

四、专论的写作要求

对于专论的写作要求来说,可以把它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要求:新;二是较高要求:信、达、

(一)基本要求:新

一篇合格的专论首先必须具有新意,既可以是选题新、观点新,也可以是资料新、论证方法新,至少要在其中的一个方面具有新意。

1.选题新

选题既包括科学研究课题的选择,也包括论文题目的确定。任何人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提出一个“写什么”的问题。如果写什么都不明确,怎样写便无从下笔。因此,有人说选好论文题目是成功的一半。但一篇学术论文必须具有新意,或曰独创性,就是说你研究的课题,前人或者没有接触过,或者虽有接触,而语焉未尽,你能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加以研究,提出新的看法。当然,每个人在选题时要受到自己的专业、专长、兴趣和资料搜集等客观情况的限制。

至于如何找到新的选题,可以说“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法律和法学将得到迅速的发展。我国新颁布的大量立法、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新问题,社会生活中的大量新情况,外国有关法制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新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许许多多的新课题,关键在于你是否做一个有心人。至于我们在具体选择新课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现实问题。法学论文的价值在于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有益于人类进步事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我们在选择课题时不能只凭个人的爱好、兴趣,忽视法学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研究一些暂时或根本没有探讨必要的课题;或者不愿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选题脱离实际;或者怕担风险,不愿研究重要的现实课题。必须牢记发展我国的民主与法制的历史使命,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选择我国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课题。对此,钱学森曾指出:“目前在社会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一句话大做文章,反复考证,写了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

(2)急待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我国法学的各个领域中,总有一些急待解决的基础性问题。这样的问题,有的关系到我国法制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有的是该学科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我们首先应该选择这样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3)学科发展前沿的课题。学术研究在于创造,我们在选题时必须立足于创造。要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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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就要从学科发展的前沿上选择课题。只有如此,选题才有新意,才可能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4)新思想、新结论。法学研究的成果,更多的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看书查阅文献,从而广泛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实或历史的各类问题,基础研究中的重要结论、概念、构架、体系,进行深入探讨,提出新的思想、新的结论。在法学的各个领域,这样的课题是大量存在的。

(5)空白的填补。随着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以调整社会关系为己任的法学不断出现新的学科,这就需要填补。在一个学科范围内,由于一个时期对某些问题的研究比较注重,研究成果也比较显著,而对另一些问题却没有接触或很少接触,于是就出现了需要填补的部分。法学学科中需要填补的空白部分是很多的,它们应成为选题的主要对象。

(6)通说的纠正。通说是通行的看法,这是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包括现在提出来的一般流行观点。纠正通说中不正确的观点,使人得到正确的认识,这自然是有学术价值的。例如,“准据法”这个概念是国际私法中特有的重要名词术语,它对理解国际私法的其他许多问题和制度有重要影响,但通说对其概念的表述不全面,也不科学。我就专门写了一篇《准据法概念新论》,纠正了通说中的不正确部分,明确了通说中的模糊部分,它自然就有学术价值。

(7)前说的补充。这是对前人研究的发展性探讨,使它更为丰富、完整。富有创造性的研究固然重要,但在多数情况下,一个新的思想提出以后,经过不断地补充、丰富,才能成为完整的理论观点。所以,补充前说是有学术价值的,应成为我们选题时考虑的方面之一。

当然,在选题时要对以上几个方面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除了多阅读、多搜集资料和信息以外,别无他途,并且不能局限于自己的专业领域,真可谓“汝欲学做诗,功夫在诗外”。

例如,我最近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上发表了《中国冲突法领域中近期应加强研究的几个问题》,提出应研究的问题有:

(1)《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设计和完善。中国现行的冲突法立法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等部门法律中,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大都不完善、还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这与国际上的法典化趋势背道而驰。正因为如此,中国冲突法学者早在15年前就开始了这个问题的研究,先后组织了10余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和海牙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便是这些成果的集中体现。但是,该《示范法》并没有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时的重视。因此,针对《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的体例和具体内容进行研究、评论和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是中国冲突法学者的当务之急。除了可以继续就立法理念、立法方法、立法体例、条文安排等宏观问题进行探讨以外,更迫切需要对《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的每一个条文从措辞、说明和解释、立法理由、国外的不同立法例、具体的修改意见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形成我国冲突法理论界完整的《立法建议书》,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充分的材料准备。

(2)冲突法中的法理学问题。世界各国冲突法的发展历史表明,要对冲突法问题作出原创性理论贡献,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问题。随着中国冲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创立适合中国的冲突法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提出中国学者关于冲突法的理论基础,是中国冲突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事实上,冲突法中的许多问题已经超越了该领域本身,在其他的法律领域和法律部门中也会遇到,如法律冲突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识别问题、先决问题、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外国法内容的查明问题(实质上是法律的解释问题)、国际私法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等,都可以从更广的视角和领域加以研究。如果能够在冲突法现有规则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在其他领域的适用规则作出回答,也算是冲突法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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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法理学的贡献。此外,对冲突法自身的一些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础的探讨,如公平与效益的统一、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兼顾、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关系、国家主权与适用外国法关系等,对创立中国的冲突法理论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中国冲突法学者应该对这些问题开展系统研究。

(3)冲突规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由于冲突规则并不具体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冲突规则在中国法院的命运实在令人担忧,也就是说,尽管中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一些成文的冲突规则,但中国法官在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往往忽视了冲突规则的适用。这说明冲突规则并没有成为中国法官审理国际私法案件的实际准则。因此,对冲突规则在中国法院适用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提出适用冲突规则的具体步骤和明确规则,是推动冲突规则“进”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冲突法学者近期应该加强研究的。

(4)欧美冲突法的新发展。紧跟国际学术界,特别是欧美冲突法学界的前沿,是中国学者创新冲突法理论的前提,也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高质量的法律适用法的要求。20多年来,我国学者对介绍、评价外国的冲突法理论和立法作了很多工作,繁荣了我国的冲突法理论,对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适用法提供了参考。但总体来看,我国学者对欧美冲突法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近几年的发展关注不够。欧盟在协调其成员国法律冲突方面的立法有许多新的进展,欧盟成员国在实施欧盟统一冲突法方面也有一些不同的做法;美国已开始了《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研究工作。关注、研究、介绍、评价和借鉴欧美冲突法的新进展、新理论、新经验,对提高我国冲突法的理论水平、立法水平和司法水平都有重要作用。因此,这个问题也是中国冲突法学界近期应加强研究的。

(5)网络社会的冲突法。互联网的产生和广泛运用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由此形成的网络空间为人们提供了进行各种信息活动场所,网络社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个空间不仅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缆线和程序的客观存在性,更主要的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高度自治性,它与冲突法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对传统冲突法规则带来了革命性影响,互联网使传统的连接点、法律选择方法、准据法、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和国外送达、取证等制度不能适用于互联网案件。因此,对网络社会的冲突法问题,不仅在国内学术界,即使在国际学术界,都是学科发展前沿的新问题。近些年来,西方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他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修改传统规则以应对互联网的挑战;有的主张制定新的法律,发展所谓的“网络空间法”,专门调整网上法律关系。许多国家近几年来对一些专门问题,如电子商务,进行了国内立法,不少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示范法。我国学者在近两年才开始研究这个问题,也有一些论著出版和发表,但缺乏专门系统的研究。因此,我国法学界应尽早开展网络社会的冲突法的系统研究,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在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律与政策时,充分合理地利用互联网,也有利于冲突法在21世纪形成新的规则时能够反映中国的立场与主张,还有利于中国的冲突法理论、学说和研究水平在与国外相同的起步线上赶上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互联网的角度审视国际私法,又要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解析互联网,从而分析网上法律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办法,揭示网上法律关系的本质,介绍国际学科前沿的最新情况,评析一些主要国家在互联网方面的最新立法,为我国参与相关的国际立法活动和制定国内法律与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领域的冲突法问题在我国长期被忽视,如商事冲突法问题、海事冲突法问题、返还请求权法(the law of restitution)的冲突法问题等,冲突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如识别、先决问题、法律规避等,也有待重新解说和构建。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建立完善的冲突法体系也有重要意义。

选题确定以后,论文标题的拟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标题是一篇论文的缩影与代表,对文章的内容和表达具有限制和提示作用。好的标题,能使读者透过它而窥论文的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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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从而诱导读者的注意和兴趣,使得读者看了标题,在一瞬间触发其阅读全文的兴趣。因此,标题必须紧扣论文的内容,准确反映论文的特点。此外,还应做到:

(1)求小,切忌大题小作。尽管题目可大可小,而且可以大题小作,或小题大作。但对初习论文者,应该由浅入深,从易到难,循序渐进。题目小一点,容易掌握得住。不要认为题目小了,论文的份量就太单薄。其实,份量的轻重与题目的大小不一定成正比。有人追求大题目,全面论述一个大问题,由于学力不足,无法深入,很容易写成蜻蜓点水,浮光掠影,面面俱到,一个问题也没有论述深透,论文还是没有份量,像个浮肿的胖子,虚其外表,华而不实。相反,如果抓住一个重要的小题,能够深入其本质;抓住要害,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独到的新见解,那论文就很有份量。“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把一个小问题解决了,比隔靴抓痒地谈到十个大问题,一个也没解决要好得多。

(2)求新,但不标新立异。每篇论文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总是其标题。人们浏览论文,首先以标题作为最主要的判断来决定是否有阅读的必要。因此,新颖的标题就是给人的第一印象,题目应力求新颖。但新不是新奇,更不是标新立异,而是指新角度、新内容、新情况、新发现。如果没有对所选题目的全面把握,没有对所写论文的深入理解,没有理论的阐述,没有具体的分析,仅凭一个新的题目,不但无济于事,反而会变成难题。因此,拟定题目时,不能为新而新,为奇而奇。

(3)求精,切忌冗长繁琐。学术论文的标题象一种标签,务必精炼、简明醒目。要惜墨如金,切忌冗长繁琐,不必以主谓宾结构的完整形式概括全文内容;概而言之,论文题目的拟定原则是:意惟其多,宇惟其少。要达到此目的,非下苦功夫不可,古人也曾说:练得一字稳,耐得半宵寒。

2.观点新

一篇学术论文应该是在总结前人所积累的思想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归纳、探索,创造新知识.提供新信息,使人们对某一学科或某一课题的理解多少前进一步。人们在评论有价值的论文时,常说是“发前人所未发”,即发现了前人没有发现的客观事实或客观规律,这是很大的贡献。初学写论文,不一定能做到“发前人所未发”,但也要提出自己的见解,决不能人云亦云,仅仅重复前人已经讲过的意见。这就要求作者具有一定的理论勇气,并要密切联系实际。新的意见和观点不是关在屋里苦思冥想得来的,而是来源于生活,来源于实际。正如歌德所言:“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当然,我们在修正旧观点,提出新意见时,表达要讲究策略,不能绝对化,从而容易使自己的观点言之成理。

3.资料新

任何学科象一条长河,应该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它又是接力跑,应该是后辈以前辈已有的成绩为起点,接着往前跑。前人的见解总有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不可能十全十美。因此,有必要以新的材料补充、丰富和发展前人的理论。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更需要经常检验原有的理论是否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实践。所以,如果一篇论文没有新的选题,也没有提出新的观点,但有新的资料、依据,证明了原有的观点,也不失为“新”。

4.论证方法新

即使是相同的资料,相同的论点,但作者采用了不同的论证方法,那也是“新”的。学术论文关键要论,论证要讲究方法。“长于法则有序”。一篇好的论文,常常是运用了多种论证方法,才使文章有了新意,或观点有所发展。对法学的研究,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有它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对法学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的作用。就具体的论证方法来说,既有分析论证法,如定义法、释义法、说明法、比较法、类比法、归类法、比喻法、因果法等,也有证明论证法,如举例证明、推理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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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专论、评论、综述的写作方法肖永平一、学术论文的特点和要求要写出一篇较好的学术论文,首先必须明确它的特点。学术论文简称论文,它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章。而科学研究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活动过程,其结果需要表述出来为人所知,故离不开写作。人们在进行科学研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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