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55号 颁
布日期:1996-10-11 执行日期:1996-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利于实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方可开展计量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民用航空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量机构第四条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民用航空行业的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系统,并负责组织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认证审批工作;
(四)组织制定、修订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办理审批、发布和备案; (五)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六)组织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组织民用航空计量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与国际计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九)管理民用航空引进技术及设备的计量单位制审查,重大计量设备及计量技术的引进工作; (十)民航总局授权负责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协调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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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地区进行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计量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评定及管理本地区计量技术交流和计量人员培训工作; (五)管理本地区企业计量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的备案工作; (六)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计量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单独设置或与其他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置。企、事业计量管理机构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统一建立本单位的各种计量标准器具,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四)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和设施、参与进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设备、校验仪器及技术文本的验收; (五)组织开展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各种计量(测量)数据的计量认证和监督工作; (六)统一管理本单位计量人员培训和考核; (七)对内部进行计量监督和处理计量纠纷;
(八)承办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民用航空计量检测中心或民用航空一级计量站;
二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或授权的企、事业计量中心;
三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的计量室。
第八条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最高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民用航空量值传递,负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及有关测试工作;
(三)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完善民用航空系统计量检测网络; (四)研究民用航空专用计量测试技术,起草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验方法,承担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
(五)负责搜集计量技术情报和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信息交流工作; (六)参与国内计量组织及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技术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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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担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八)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第九条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地区、专业或授权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本地区量值传递,负责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
(三)对三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四)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工作,承担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编制任务; (五)搜集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情报,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技术交流; (六)承担本地区、本专业计量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参与进口专用计量器具选型、定购、验收的技术工作; (八)承办上级民用航空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保存和正确使用本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确保本单位量值传递准确; (三)负责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和本单位计量仲裁技术工作;
(四)按照规定负责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表、检定系统表和标准溯源图;
(五)面向生产、科研、研究计量测试技术,解决本单位计量测试问题,制定专用计量器具校准规范和校验方法;
(六)参与进口计量器具选型、订购、验收的技术工作;
(七)承担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综合管理任务,宣传、普及计量知识; (八)承办上级计量机构委托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实行“计量技术委托单位代表”制度,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第十二条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的通用计量标准器具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建标考核;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建标考核。所有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并依法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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