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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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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路径探析

作者:任雪雪 石星 来源:《人间》2016年第01期

摘要:责任政府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我国政府创新的目标选择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我国,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新制”,它还远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支撑体系,更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惯例和传统,因此,行政问责制重在制度建设,本文先简单介绍了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然后针对目前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原因,最后从人大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角度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问题;路径探析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68-02 一、行政问责制概念界定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目前并无权威和统一的定义,但是要认识行政问责制,首先我们先得了解什么是问责制,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关于问责制的统一的法律法规,相关的中央文件也没有对问责制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在学术界,近年来对行政问责制概念的理解可谓百家争鸣,邹健把行政问责制看作是一系列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韩剑琴认为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还有学者将政府视为实施行政问责的积极主体,因此认为行政问责制是一种自律机制。

结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制度规范和制度安排,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质问,并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其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分析

行政问责制度在西方国家起步较早,其理论主要是以人民主权理论和契约理论为基础,将权责统一与责任政府理论融合而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共权力能够更加合理合法地被利用,同时使公共服务更加优化,这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大环境下的必然要求,所以,当行政问责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政府行政中能够真正贯彻,则这个国家的政府行政就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责任感。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探求建立现代国家之路,其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落实并实行了行政问责制度,近年来,我国在行政问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2003年“非典\中北京市长孟学农引咎辞职与卫生部长张文康被免职一例,就是强化行政监督,提高公信力的行政问责

制度的实践体现,不过,目前行政问责的落实与完善远未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在设计、机制、运行等方面未达到预期,并且暴露了许多问题,如问责主体监督乏力、问责渠道狭窄、问责善后草率、问责流于形式等,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亟须找出问题,加以解决,进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推进我国政治文明与行政民主化科学化。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发展受到政治体制、社会文化、制度设计等各方面因素制约,所以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也是相当复杂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人民代表大会问责能力较弱,作用虚置严重。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代表民意的权力机关,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工具, 但在实际情况中,人大的问责作用被虚化了,并没有发挥行政问责主体的作用。如据《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统计,2003年至2006年四年的73起问责报道中,72起是由上级党政部门启动问责,1起是由党委启动问责,无一件是由人大启。人大目前所遭遇的最大困难就是在法律体系的实践中无法摆脱牵制,尚存诸多顾虑,从而导致问责乏力,这就是人大在问责中作用虚化的主要原因,也是人大在问责中缺乏控制力甚至成为“旁观者”的主要原因。

(二)行政问责程序单一化、随意化。

由于我国行政机构在设计上遵循“职责同构”的原则,但同时我国金字塔式的过多的层级设计使得职权从上至下逐步分散、重叠,所以界限开始模糊。下层在日常行政工作中既要听命于主管的政府机关,又要接受上級职能部门的领导,所以一旦发生问责则会产生两条问责路径,问责的明确程度就会降低,从而使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受阻碍。 (三)官员责任意识缺失,道德自律意识弱化。

责任与权力向来都是相伴相生的,每一种权力的背后都承载着与之相对应的责任。然而有些领导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却注重权而忽视责;注重对上负责而忽视对下负责,党内民主政治生活的形式化,使得官员内在的自我约束力和自律意识逐渐淡化以致缺失,例如:2004年由于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而广受垢病的该市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居然厚颜无耻地公开向媒体表示:“如果人民群众还能信任我在这个岗位上,我不想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由于官员的道德自律意识淡薄,这样官员就很难有积极性主动去承担责任,从而官员问责的真正目的也难以实现。

(四)公民问责意识缺乏。

按照人民主权理论,人民是一切权利的所有者,公众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漠然视之,缺乏现代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责任感,长期以来形成的普遍服从心理,使我国公众害怕对政府进行问责,对国家、集体利益受损缺乏关心。 (五)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不完善。

只有准确地进行绩效评估,才能知道政府与官员是否履行了责任,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责任,履行地好不好,从而更科学地问责。但目前我们国家还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过程人为操纵,评估程序可操作性不强,评估指标模糊不清,评估方法单一落后,评估人才缺乏,制约了行政问责制的有效推行。 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对策

根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两大路径探究解决之法: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在问责制度中的核心作用;二是进行现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包括行政层级改革和行政职能改革。

(一)提高人大的实际地位,强化人大质询权,透明问责过程。

人民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所以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并维护人民利益的,有监督政府行政的权力,但现在实际生活中,对行政机关进行质询方面的权力地位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所以,必须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地位调高到实际的法律高度上来,明细党与人大的关系,制定相关法律对被质询问责的行政机关加以约束,提高人大代表的直接问责权力,同时,透明问责过程,简化问责程序,确保人大在行政问责中问责主体的地位名副其实。

(二)完善行政问责程序,使之规范化。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部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 正是程序决定了严格的法治与态意的人治之间的本质区别,是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循序渐进、避免陷入人治误区的有力保障。行政问责程序的完善主要包括:设立各问责机构专门的问责受理机关,受理和统一管理投诉、检举和控告;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质询、弹勃、罢免等方面的程序要求;规定行政问责的回避制度、申辩制度;规定行政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程序。

(三)重塑行政问责文化,提高行政人员素质。

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他们之间的相互行为和相互关系都不可能独立于特定的文化环境而存在。文化凭借其强有力的渗透能力已将其触角伸向了社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路径探析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路径探析作者:任雪雪石星来源:《人间》2016年第01期摘要:责任政府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我国政府创新的目标选择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我国,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新制”,它还远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支撑体系,更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惯例和传统,因此,行政问责制重在制度建设,本文先简单介绍了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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