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穿孔作业
5.2.2.1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l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 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
5.2.2.2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
5.2.2.3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5.2.2.4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2.2.5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5.2.3铲装作业
5.2.3.1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5.2.3.2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5.2.3.3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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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5.2.3.5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O.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5.2.3.6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5.2.3.7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5.2.3.8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5.2.3.9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5.2.3.10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5.2.3.11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5.2.3.12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5.2.3.13挖掘机运转时,不应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5.2.4推土机作业
5.2.4.1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5.2.4.2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5.2.4.3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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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 ——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用缆绳牵引; ——有专人指挥。
5.2.4.4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 5.2.4.5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任何人均不应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5.2.5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5.2.5.1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2.5.2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5.2.5.3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5.2.5.4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
5.2.5.5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
5.2.5.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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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5.7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5.2.5.8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2.5.9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应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
5.2.5.10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5.11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5.2.6联合开采
5.2.6.1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20m保护带),除非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应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5.2.6.2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免联合开采时相互影响。
5.2.6.3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5.2.6.4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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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
5.2.6.5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应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设计排水方案时,应考虑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选择采矿方法时,应考虑边坡稳定性和产生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 5.2.7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
5.2.7.1分期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平台宽度应不小于15m;
——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度不小于20m的接滚石平台。
5.2.7.2陡帮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陡帮开采工艺的作业台阶,不应采用平行台阶的排间起爆方式,宜采用横向起爆方式;
——爆区最后一排炮孔,孔位应成直线,并控制炮孔装药量,以利于为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在爆区边缘部位形成台阶坡面处进行铲装时,应严格按计划线铲装,以保证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爆破作业后,在陡帮开采作业区的坑线上和临时非工作
台阶的运输通道上,应及时处理爆碴中的危险石块,汽车不应在未经处理的线路上运行;上部采剥区段在第一采掘带作业时,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不应有运输设备通过; ——临时非工作台阶作运输通道时,其上部临时非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大于该台阶爆破的旁冲距离;
——临时非工作台阶不作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能截住上一台阶爆破的滚石; ——组合台阶作业区之间或组合台阶与采场下部作业区之间,应在空间上错开,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不应同时进行爆破;作业区超过300m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5.3运输 5.3.1铁路运输
5.3.1.1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和安全线;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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