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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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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 进出口 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 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 选起诉到法院。

FOB价格 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

” 3月 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

接货。合同还规定: 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 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

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 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 议不能和解、卖方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

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 FOB价格 术语 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

FOB术语 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

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

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 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 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 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

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FOB贸易术语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 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 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 信用证,装

?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

?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

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

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

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

信用证 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 15天。

我国一些进出口 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 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

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 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FOB贸易术语案例三

FOB、 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

FCA (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

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

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

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 险将货物运往天津,

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 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 信用证,乙

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 单 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

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5. 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提单 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 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

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 司现仍持有上述 提

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 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 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 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 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

5. 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国际货运 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 海运 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海运 条例〉的公告》

《中华人民

此外,依据被告乙

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 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本案涉及无单放货与无船承运人两个法律与业务问题。 1、 无单放货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71条的规定,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 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 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 无船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海运 条例》第七条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

单 ”提单是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 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性质。本案被告综合会社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 享有的物权,对此

他运输 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

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本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擅自

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 近年来,在我国对 外贸 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 船公司、货

货代 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买

代 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

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 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

货代 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

外贸 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

CIF和CIF的贸易方

成本,较多与外商签订 FOB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很少使用 式。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

外贸 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

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发生纠纷后,这些企业坚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的 错误观念。一些出口企业在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 合法存在不作审查。出口企业为规避

船公司 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

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 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 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 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等情况。

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 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 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

4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

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但不能接受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输。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在FOB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 单证证明完成交货义务并取得货款,买方以付款取得装船单证实现提货之权利。

3、 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在海运实务 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送之承运人指定或委托的装港代理仓库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要求其根据卖方的指令装船并出具保函做法较为普遍。出口 企业必须明确,在 FOB合同中,运输由买家负责,即承运人由买家指定,故货物送到承运人的装运港代理就是将货物向买家交付。

4、在FOB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 信用证条款 中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

款;如外商坚持使用 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受,但在发货前将 货。

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

5、外商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 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尽量避免结汇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

出口企业应熟悉 FOB条款。FOB价格条款决定贸易合同的性质。在

FOB价格条

出口企业的外贸人员需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

款下,卖方负责在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 取得相应文件;负责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买方负责订舱租船和支付运费;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风险和投保及费用; 负责货物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装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若采用 规定和解释签订贸易合同,谨防落入 FOB贸易术语案例四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 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 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 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FOB陷阱。

FOB条款,中小企业应严格依照现行的《

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对 FOB条款的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 合同。

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FOB贸易术语案例一: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选起诉到法院。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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