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
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
的通知
(粤建质〔2014〕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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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
(试行)
1.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 (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 (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
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 2 / 4
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
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4.4建筑垃圾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5.基本规定
5.1建设单位(含爆破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文明施工需要的费用,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将该项费用用于文明施工的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应当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理。
5.2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的内容,明确文明施工责任。开工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的沟通,建立和谐共建、投诉处理等制度,畅通涉及文明施工问题的沟通处理渠道,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5.3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结合所监理的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监理措施,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工作。 5.4 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存在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主体责 3 / 4
任,落实文明施工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
文明施工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管理,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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