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晋建设字[2005]41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12.2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5]41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2月19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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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未取得《山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颁发开工报告、颁发施工许可证程序。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省设计审核室)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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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公室。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省的工程建设规模、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源状况,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第六条 审查机构分为一类和二类,其承接业务范围分别为:
(一)一类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二类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勘察的施工图审查。 审查机构在本省承接审查任务不受地域限制。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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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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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查机构也可以根据行业或者专业分项认定。
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1/2。
具有勘察设计执业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执业印章交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统一保存,报省注册师管理委员会备案;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条 新申报审查机构或现有审查机构申报变更、增项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西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 (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山西省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
(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山西建设信息网)、认定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审查专用章、资料标识专用章。
第十一条 申报施工图审查人员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西省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
(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申请人经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考核、认定,颁发加盖山西省施工图审查人员管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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