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造船工程学会
粤船会字〔2018〕32号
关于修订广东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文件
的通知
近两年,国家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使学会开展的船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能跟上改革的步伐,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文)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办法》(船工人〔2017〕496号)的文件精神,对原《广东造船工程学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粤船会字〔2016〕6号)、《广东造船工程学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办法》(粤船会字〔2016〕25号)、《广东造船工程学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办法》(粤船会字〔2016〕45号)及《广东造船工程学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粤船会字〔2016〕75号)四份评审工作文件进行修订,形成《广东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
-1-
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广东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及《广东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办法》三份修订文件。
修订文件已经学会十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详见附件。原评审工作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广东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二:《广东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
附件三:《广东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办法》
广东造船工程学会2018年7月11日
-2-
附件一:
广东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7月印发的
《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的精神,参照《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办法》(船工人[2017]496号)等有关文件的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制度,优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的宗旨
广东造船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被评审人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确定是否具有相应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促进科技人才的素质培养和综合能力的提升,优化行业的人才资源。
第三条
评审范围
参评人员范围:学会会员单位在职从事船舶及海洋工程的
-3-
研发、设计、建造、科技管理和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人会员。
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船舶工程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对应等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为初级,工程师为中级,高级工程师为高级(只评副高级)。
第二章
第四条
委托评审的管理
评审工作由会员单位委托学会开展。提出申报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的会员单位为委托方,学会为受托方,双方须签订委托评审合同。委托评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评审的对象与评审的要求,评审的程序、标准与方法,评审费用与收缴,任职资格证书的颁发,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与归档,其他必要的内容。
学会不接受个人的申报委托。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参加评审的申报人名单和评审的职称。(二)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以及评审结果,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写明。
(三)提供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审核并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准确、真实。破格申报的,应提供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按规定向受托方缴付评审费用。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会接受委托后,按本办法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
-4-
独立开展评审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并组成学会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评审前的准备工作及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等相关事务性的工作。
(二)严格按照评审程序、标准,客观、公平、科学地完成评审。
(三)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四)向委托方出具评审结果和解答需要说明的问题。(五)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六)按规定收取委托方的评审费用。第七条
评审费用
(一)为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评审委员会按照公益、合理、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评审费用,评审费由直接费用、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组成。直接费用包括评审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工作餐费、会场租赁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二)评审费标准及缴付时间须在委托合同中列明;并在合同生效后、评审前,由委托方向学会一次性缴付。
(三)评审费专款专用。
第三章
第八条
报的方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会员单位根据学会的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个人会员申报。
(二)申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申报人员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学历、资历、近3年考核情况、申报职称评审层级等信息,公示
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实行单位组织个人申报、单位向学会申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