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1 范围
本分类体系规定了海域使用的分类原则、类型和用海方式。
本分类体系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取得、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缴、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以及海籍调查、统计分析、海域使用论证、海域评估、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对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海域使用
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2.2 海域使用分类
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海域使用类型并界定其用海方式。 2.3 用海方式
指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2.4 有效岸线
指通过填海造地活动形成的能被认定为海岸线的海陆分界线。 2.5 填海造地
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2.6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7 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8 围海
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9 开放式用海
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3 分类原则 3.1 依据海域用途
以海域用途为主要分类依据,遵循对海域使用类型的一般认识,并与海洋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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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海洋及相关产业等的分类相协调。 3.2 考虑海域使用分类管理需要
体现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在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和减免等方面对海域使用的分类管理要求,明确界定法律法规提及的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 3.3 区分用海方式
区分海域使用的具体用海方式,反映用海活动特征及其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体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特点。 3.4 保持项目用海完整性
在海域使用类型划分上保持项目用海的完整性,反映其总体特征,方便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及相关工作。 4 分类体系
4.1 海域使用类型体系
4.1.1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两级分类体系,共分为9个一级类和30个二级类。
4.1.2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第一位数字表示一级类,第二位数字表示二级类。
4.1.3 海域使用类型名称和编码见附录A。 4.2 用海方式体系
4.2.1 用海方式采用两级层次体系,共分为5种一级方式和20种二级方式。
4.2.2 用海方式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第一位数字表示一级方式,第二位数字表示二级方式。
4.2.3 用海方式名称和编码见附录B。 5 海域使用类型与用海方式 5.1 渔业用海
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5.1.1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指用于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用以繁殖重要苗种的海域,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渔港航道、附属的仓储地、重要苗种繁殖场所及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顺岸渔业码头、渔港仓储设施和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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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渔业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渔业码头、引桥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渔港港池、开敞式渔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f) 渔港航道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1.2 围海养殖用海
指筑堤围割海域进行封闭或半封闭式养殖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围海养殖。 5.1.3 开放式养殖用海
指无须筑堤围割海域,在开敞条件下进行养殖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筏式养殖、网箱养殖及无人工设施的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生产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 5.1.4 人工鱼礁用海
指通过构筑人工鱼礁进行增养殖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5.2 工业用海
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5.2.1 盐业用海
指用于盐业生产的海域,包括盐田、盐田取排水口、蓄水池、盐业码头、引桥及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盐业码头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b)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盐业码头、引桥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c) 盐业生产用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d) 盐田、盐业生产用蓄水池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盐业。
e) 盐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2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海上以及通过陆地挖至海底进行固体矿产开采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砂等矿产开采。 5.2.3 油气开采用海
指开采油气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石油平台、油气开采用栈桥、浮式储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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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输油管道、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或连岛道路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石油平台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含立管和系泊系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平台式油气开采。
b) 油气开采用栈桥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c) 输油管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
d) 油气开采用人工岛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人工岛式油气开采。
e) 油气开采用人工岛的连陆或连岛道路(含涵洞式)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2.4 船舶工业用海
指船舶(含渔船)制造、修理、拆解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船厂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船坞、滑道、堤坝、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及其它设施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船舶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船厂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船厂码头、引桥、平台、船坞及滑道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船厂港池、开敞式船厂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5 电力工业用海
指电力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厂、核电站、风电场、潮汐及波浪发电站等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取排水口、蓄水池、沉淀池及温排水区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电力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引桥、平台、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电厂(站)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 蓄水池、沉淀池、有防浪设施圈围的电厂(站)港池、开敞式电厂(站)专用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f) 温排水区用海,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2.6 海水综合利用用海
指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海水淡化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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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厂及其它海水综合利用工厂的厂区、取排
水口、蓄水池及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海水综合利用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c) 蓄水池、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7 其它工业用海
指上述工业用海以外的工业用海,包括水产品加工厂、化工厂、钢铁厂等的厂区、企业专用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取排水口、蓄水池及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上述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企业专用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企业专用码头、引桥、平台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 蓄水池、沉淀池、有防浪设施圈围的企业专用港池、开敞式企业专用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3 交通运输用海
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 5.3.1 港口用海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码头(含开敞式的货运和客运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及堆场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堆场、顺岸码头、大型突堤码头及其它港口设施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码头、引桥、平台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开敞式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3.2 航道用海
指交通部门划定的供船只航行使用的海域(含灯桩、立标及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渔港航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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