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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徐金桂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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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⑷发展: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 自由选择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 行政诉讼 国务院裁决 行政诉讼 复议 行政诉讼 选择但终局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前置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终局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图表五十八)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广度 具体+附带部分抽象 具体 合法 深度 合法+合理 程序 一级复议(省部级行为二次复议) 二审终审 复杂、成本高 ●重要法条:

§《复议法》第5、14、16条第2款、19、30条第1款、第2款

§《行政诉讼法》第37、38条第2款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3、34、35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 §《海关法》第64条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高院于2003年对山西省高院作出的批复《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真题回顾-40: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

更公正 效率 简便、免费 公正 公正性有限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 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真题回顾-41: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沈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并在认定沈某申报税额低于过去纳税额后,要求沈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沈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 B.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 C.要求缴纳滞纳金的决定 D.罚款决定

专题十一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混合式→概括+列举)(图表五十九)☆☆☆☆☆

受理的 案件 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 ⑴行政处罚案件;⑵强制措施案件;⑶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⑷行政许可案件;⑸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⑹行政给付案件;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⑻政府信息公开行为;⑼行政复议案件;⑽未成年人保护案件、⑾妇女权益保护案件 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 ⑴行政裁决、⑵行政合同、⑶行政确认、⑷行政征收与征用、⑸行政奖励、⑹行政检查 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 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⑵国际贸易案件;⑶反倾销案件;⑷反补贴案件 不受理 的案件 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政行为;⑷终局裁决 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 ⑴《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⑵行政调解、仲裁;⑶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⑷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⑸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5、11、12、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2、3、4、5条。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图表六十)

中级法院 ⑴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案件; ⑵海关处理的案件; ⑶证券类案件(被告或第三人为证券交易所) ⑷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①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②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③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④ 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高级法院 ⑴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⑵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特殊优于一般)(图表六十一)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 ⑴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⑵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①改变原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②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③撤消或改变原处理结果的,管辖法院为: a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 b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⑴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 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②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这两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指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⑵不动产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13、14、15、16、17、18、19、21、22、23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第2款、7、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 §《国际贸易规定》第5条 §《反倾销规定》第5条 §《反补贴规定》第5条

真题回顾-42: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1、原告(与被诉案件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图表六十二)☆☆☆☆☆

原 告 资 格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有受害人的案件 相邻权案件 公平竞争权案件 投资人案件 合伙组织案件 股份制企业案件 非国有企业案件 农村土地使用权案件 经复议的案件 信赖保护案件 对加害人不予处理或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可起诉;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的可起诉 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起诉 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合伙企业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为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复议的申请人、复议中追加的第三人、复议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27、28、29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2、13、

14、15、16、17、18、23、24条。

真题回顾-43: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2、被告(图表六十三)☆☆☆☆☆

行 为 主 体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派出机关 被撤消的行政机关 多个机关的共同行为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经过复议的案件 被 告 该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共同被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被告列错的且不同意变更的,驳回起诉) 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机关( “诉讼看名义”) 组建机关 以所属机关的名义 以自己的名义[职权标准] 复议改变 复议维持 不受理、不答复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所属机关为被告 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机构是被告,种类越权的机关是被告。(复议亦同) 复议机关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1款、第2款、21、22条。

真题回顾-44: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期限☆☆

(1)诉作为(图表六十四)

一般起诉期限 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 自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

2014年徐金桂行政法讲义

确认;⑷发展: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自由选择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行政诉讼复议行政诉讼选择但终局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前置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终局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图表五十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广度具体+附带部分抽象具体合法深度合法+合理程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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