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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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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

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城[2009]1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08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建城[2009]16号)

各市建委、市政局,北海市水利局、贺州市水利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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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确立广西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是对广西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水质控制制度和实施情况、质量管理机构运行情况、水质标准执行情况、水处理工艺运行情况、净水设备、材料和药剂的使用情况、群众投诉事件处理情况、供水水质事故应急制度与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质量的全面检查和监督。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全区设区市的水质检查;对水质事故突发地区、重点流域以及水质数据异常地区,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水质督察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与技术规程; 2 / 3

(二)对地方执行供水水质督察计划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地方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给予指导;

(四)对重大供水水质突发事件组织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全区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建议,针对水质监测中出现的水质问题,提出改进工艺意见;

(七)编制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及相关水质报告。

第五条 各市、县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并根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质督察制度,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督察工作;配合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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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建城[2009]1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4.08【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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