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
沪交研〔2017〕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且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无学术诚信问题者,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术论文发表
第三条就读博士期间,应在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上,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2篇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理学: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
2.工学、农学: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检索的刊物上。在EI检索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需为英文(或其第一外国语)。
3.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
4.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署名前5位)、二等奖(署名前3位)、三等奖(署名前2位)、或发明专利授权,等同于发表相同数量的SCI或EI论文;获得省部级其它科技成果奖项或发明专利公开,等同发表相同数量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篇计;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以1/2篇计;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为鼓励博士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制定导向性刊物目录,对发表在本学科国际高水平刊物、影响因子高、他引率高的论文作者,可减少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要求。
本章规定适用于2017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六条由所在学科组织5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其中中级职称专家必须具有博士生培养资质,且中级和副高级专家不超过3名。预答辩小组设负责人1名。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第七条预答辩会举行之前,预答辩小组成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评价和建议及中期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
第八条预答辩会应包括以下程序:
1.介绍论文情况:论文作者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对博士生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2.质疑并评价:预答辩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并得出结论。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合格:提交学位论文评审。
(2)基本合格:修改论文后将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提交评审。
(3)不合格:全面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九条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3个月进行,既可选择进行国内评审,也可选择进行国际评审。评审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开展学位论文国际评审,具体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国际评审与答辩试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