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文艺创作繁荣发展,提升我区文化事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开放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成为非国有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点)、文化馆(基层服务点)、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非国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主体。新建、改建、扩建馆舍建筑面积1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验收并免费对外开放后,经评审认定,资助标准如下:
(一)社会力量利用自有物业独立出资新建、改建、扩建非国有公共文化设施馆舍,根据新建或扩建馆舍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建设资助;根据改建馆舍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建设资助。新建、扩建、改建馆舍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新建、扩建、改建馆舍建设资助的非国有公共文化设施,在正常运营满两年后,从第三年开始,一次性享受利用自有物业办馆的资助政策。 1新建、改建、扩建非国有公共文化设施馆舍建筑面积资助要求为:非国有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点)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非国有文化馆(基层服务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非国有艺术馆、美术馆或展览馆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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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租赁物业作为非国有公共文化设施馆舍,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三)利用自有物业作为非国有公共文化设施馆舍,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化场馆免费对外开放,区内对市民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公共文化设施,根据馆舍面积、免费开放时长、设备情况、活动开展数量、进馆人次等场馆公益性情况,经评审认定,资助标准如下:
(一)非国有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点)每周开放不少于6天,馆舍面积不少于100㎡、每周开放时长不少于36小时且错峰开放时长不少于12小时、公益电子阅览室设备(台数)不少于2台、年度开展读者活动不少于6次、年度进馆人次不少于0.5万人次的,每年给予5-15万元的资助。
(二)非国有文化馆每周开放不少于6天,馆舍不少于200㎡、每周开放时长不少于36小时且错峰开放时长不少于12小时、市民每周免费预订活动场地时长不少于24小时、年度开展文化活动不少于6次、年度进馆人次不少于0.5万人次的,每年给予5-15万元的资助。
(三)非国有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每周开放不少于6天,馆舍不少于300㎡、每周开放时长不少于36小时且错峰开放时长不少于12小时、年度举办展览活动不少于6次且每次为期不少于15天、年度进馆人次不少于0.5万人次的,每年给予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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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资助。
第二章 品牌文化活动及赛事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策划开展文艺表演、赛事选拔、展览展映展演、纪念研讨、文化交流、宣传创建、普及讲座等宣传文化活动项目,打造特色宣传文化活动品牌及赛事。经评审认定,资助标准如下:
(一)文艺表演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赛事选拔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展览展映展演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纪念研讨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文化交流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宣传创建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普及讲座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社会力量打造的特色宣传文化活动品牌及赛事,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较高品牌知名度、连续两年(含两年)获得本办法资助,第三年再次申请且没有超过上一年度申请额度的,可通过授权运营方式赋予其品牌经营权和资源运作权予以常态化资助,以补贴其运营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章 文艺作品创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文艺作品创作,每年资助重点动态艺术类、视觉艺术类和文学创作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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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态艺术类创作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 音乐类项目(含作词、作曲、编曲、配器、音乐制作、作品呈现等),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 舞蹈类项目(含剧本创作、舞蹈编导、音乐创作、排练、灯光设计、服装设计及制作、道具设计及制作等),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项目为团队(三人及以上)项目的资助标准,个人(两人及以下)资助标准按团队作品的四分之一计算。
3. 戏剧类项目(如话剧、戏曲、歌剧、舞剧等),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项目为团队(三人及以上)项目的资助标准,个人(两人及以下)资助标准按团队作品的四分之一计算。其中,广播剧创作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 曲艺类项目(如相声、评书、评话、快板、双簧等“说唱”艺术创作),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 杂技魔术类项目,杂技类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魔术类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视觉艺术类项目(含书法、绘画、篆刻、摄影、雕塑等),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文学艺术创作类项目(含剧本、文学研究、作品出版等),每个出版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资助对象应当是在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居住于的个人(包括取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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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或居住证的人员),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区其他同类资助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资助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资助资金安排在“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操作规程、政策解释及申报要求,由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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