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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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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3]4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19 【实施日期】2013.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13〕48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防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风险排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各总公司应当做好风险排查的组织工作,在总、分两级机构成立风险排查工作责任部门,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2013年度风险排查报告(含附表)应于9月30日前上报。其中,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告,分公司向保监局报告。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保监会 1 / 3

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将文件电子版报送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自2014

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

三、我会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排查情况和排查结果进行抽查。对风险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会将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保监会 2013年6月19日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防范人身保险业经营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排查,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司法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系统性风险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等进行排查的活动。

第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 / 3

(一)系统性原则。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

作。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时处置原则。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持续优化原则。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牵头组织实施。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总、分两级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明确风险排查的组织机构、参与部门、责任人员及各层级机构的相关责任。各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切实有效的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以及具体工作流程。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排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险资金案件风险。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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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13]48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19【实施日期】2013.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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